航标船
交通工程术语
航标船是指设有起放航标的起重机绞盘等设备,在航道与其附近的暗礁、浅滩、岩石处进行航标布设、巡检、补给、修理、维护作业的船舶。它的外形与小型货船相似,甲板上设有一台起吊航标的起重机,在首部设有货舱及宽敞的甲板,用来储放大型浮标,船上甲板室内有航标修理室和航标仪器仪表仓库。除布设航标外,平时用来定期巡视水上各处的灯塔,灯船,灯标,进行维护修理及更换电池等补给工作,它多用于内河。
特点
亦称布标船。用于布设和维护航标的基地勤务船。有的还可兼用于海道测量、海洋水文地质调查等。按作业区域,分为沿岸航标船和江河航标船。满载排水量100~2000 t,航速10~15 kn,续航力500~4000 n mile,自持力8~50昼夜。通常在甲板上设有起吊航标用的起重机和绞盘1~2台,起吊能力1.5~12t;甲板下设有航标舱,可载运航标4~10个;甲板室内设有航标修理室和仪器仪表、器材仓库;配载工作艇1~3艘。多采用柴油机动力装置,可调距螺旋桨,双轴推进。船首装有侧推装置和主动舵,具有良好的操纵性适航性和稳性。中国建有1750 t级航标船,航速14 kn,续航力4000 n mile,自持力50昼夜。船上设有12 t起重机1台,可装载大型航标10个,约190t。主要用于中国沿岸航区和南海的西沙、东沙等海瓦进行布标和维修作业。
应用举例
在航运过程中,航道上有许多浅滩、暗礁,经常导致船沉人亡,为了保证航行的安全,需要设置航标信号。
据《新唐书·地理志》记载,我国人民在提罗卢和国(今波斯湾内伊朗西部的可巴丹附近)的海面上见“国人于海中立挣表,夜则置炬其上,使舶人夜行不迷”。说明我国人民在唐代就已有了关于航标信号的知识,这为我国航标信号的设置奠定了基础。我国最早的航标信号设置于元代。元代开辟了从刘家港(今江苏太仓)到直沽(今天津)的北洋航线,用来海运江淮一带的粮米供应大都(今北京)。但长江口多浅滩暗礁,常有船只搁浅触礁。至大四年(1311年),元政府根据常熟老船工苏显的建议,在长江口的西暗处设置了航标船,在船桅顶端高挂彩色旗帜,使各种船舶以此为标志,安全通过。这便是我国最早的航标信号。
促进我国古代航运事业发展的航标船。延裙元年(1314年),元政府又在江阴的夏港、需沟等九处,约50多千米的浅沙、暗礁集中的地段设立标旗。延韦占四年(1317年),还在龙山庙前高筑土山,每当春季海运开始,白日
在土山上悬布帆,夜间点灯火,指引船只昼夜安全顺利航行。至元二年(1336年),又在福建晋江县石湖村设置一灯塔一六胜塔,用以保证航行于当时最大的贸易港口——泉州港的船只的安全。此后,人们便纷纷效法,在海上和内河航道险阻处设置了航标信号。航标信号的设置,保证了航行的安全,促进了我国古代航运事业的发展。直到今天,它仍然为人们的航运活动提供着极大的便利。
航标船艇
航标船艇,20世纪80年代初交通部从海军接管航标后,对航标船艇标识染色和船名编号作了统一规定:“航标船的桅杆、船身和甲板上建筑物染白色,朝天部分染灰色,烟囱左右两侧染航标船标识。标的为红色,灯塔及平行光图案为白色,两端可环绕烟囱互相连接”,航标船艇船名编号“标”取字母大写“B”,染黑色字母,船名编号用黑体字书写,如B- ×××。自2001年始,又统一改称为海标××××,如海标0516。
建国前,海关管理航标时期,尽管缉私工作繁重,但仍投入相当数量的船艇用于航标日常巡检与补给。1924年,胶澳商埠港政局港务科标识股下属船舶有“天王”和“北极”。日本侵华期间,大多海关船艇被日军征用。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为尽快恢复沿海航标,海关通过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得到一批美国海军退役的舰艇作为缉私艇和灯塔运输船,当时胶海关有“海澄”、“海安”、“海威”巡缉艇负责沿海灯塔的巡检工作。1945年底,海关运输船“华星”号由上海来青岛,帮助胶海关恢复沿海各灯塔及辅助航海设施。据1950年8月海港工作报告中记载,当时胶海关有“天顺”汽艇、“威海”汽艇和“关德”汽艇,负责维护青岛港沿海的灯塔、灯桩和浮标,在维护更换大型浮标时,根据需要临时租用青岛市航务局的水上起重机。
1950年11月,海关总署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决定,将所辖航标设施(包括船艇)移交交通部。当时海关移交交通部的大型航标船有“景星”、“流星”、“海星”、“春星”、“兰州”及“海澄”等6艘。一些小型的航标艇分别移交上海、青岛及广州区海务办事处管理。1952年上海海运管理局将调拨给上海区海务办事处的“兰州”轮又调拨给青岛区海务办事处。“兰州”轮是抗战前由海关建造,为铁壳双主机、双螺旋浆蒸汽机船。1952年底,交通部以“建设助航标志”六字为寓意,将“景星”、“流星”、“海星”、“春星”、“兰州”及“海澄”分别命名为“海建”、“海设”、“海助”、“海航”、“海标”、“海志”。1953年6月,交通部根据政务院的决定,将沿海航标及航标管理机构的车、船等设备全部移交海军。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1-31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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