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运用,法律不预先作出规定,均由法官或
陪审团根据自己的理性和良心自由判断,根据其形成的
内心确信认定案情的一种
证据制度。
14、15世纪以后,在英法两国大革命之前,欧洲经历了一段开明专制主义时期。各国那些有名无实的国王,要统一民族国家,削弱封建领主的独立性,就必须组成等级会议和城市联盟来巩固王权。 于是,议会制度逐渐形成。议会的成员既包括封建领主,也包括城市代表。后来,议会逐渐成为新兴阶级和平斗争的舞台。17、18世纪的英法革命,议会都是斗争的中心,议会的演进史也即是其所包含的成员不断扩大,民主权利逐步下移的历史。
在这样一种时代背景下,以洛克、卢梭为代表的
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登上了历史的舞台,他们张扬人性,反对神性,提倡人权,摒弃专制,倡导理性思想,拒绝盲从崇拜。他们旗帜鲜明的提出“天赋人权”的主张,宣扬人生而平等,并强调在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的“理性”和“良知”是他们关注的焦点。个人的理性认知能力在这时得到充分肯定,人民迫切要求将裁判者从僵化呆板的
法定证据规则下解放出来。显然,
法定证据制度是与汹涌澎湃的新思潮背道而驰的,也与资产阶级的经济政治原则相悖,顺应历史前进的步伐就必须将之废弃。这就为
自由心证走上历史舞台买下了伏笔。
其实,早在中世纪,
教会法就要求法官依据理性和良心对当事人和
证人进行询问,“教会法学家倡导理性和良心原则正是将它们作为抵制
日耳曼法的
形式主义和魔法巫术的武器”如德国1235年的和平法令中规定:高级法官应“发誓不得处于爱或恨、偏爱或报答、畏惧或仁慈而作出判决,唯可根据一己之良心、无欺无误之良好信念及所知所信为正义者来审判”此即为
自由心证制度萌芽的明证。当然,该制度的形成及取代
法定证据制度还需要等到资产阶级建立自己的政权之后。
自由心证制度取代封建时期的
法定证据制度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
自由心证制度的建立,引起了诉讼结构的变革,否定了法定证据制度的
形而上学的
形式主义,抛弃了法定证据制度中的封建特权,废除了
刑讯逼供的证明方法,确定了
举证责任由控诉方担任的原则,使被告人获得了
辩护权。自由心证制度还实行双方当事人对等辩护的原则,能使法官根据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辩论,形成其
内心确信,然后对案件作出裁判。这是历史上构进步,对诉讼制度是一个重大的革新,它推动了诉讼制度的民主化进程。
自由心证制度的建立,使法官摆脱了法定证据制度那些繁琐规则的束缚,有可能按照自己的经验和良心对证据和证据的
证明力进行自由判断,从而为查明案情和正确处理案件提供了可能性。它推动了证据科学的发展和证据理论的进步,
自由心证制度是确认有审判权者即有真理的原则,它为法官利用司法活动灵活地为政治服务提供了广阔的天地。这是自由心证制度能够产生并长期存在的一个关键因素。但是,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在评价
证据价值上及其价值的选择上,给法官和
陪审团很大的
自由裁量权。因此,当今世界各国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理论上,对法官依良心、理性“自由”地判断证据也有一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