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法学术语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运用,法律不预先作出规定,均由法官或陪审团根据自己的理性和良心自由判断,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情的一种证据制度
制度形成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
14、15世纪以后,在英法两国大革命之前,欧洲经历了一段开明专制主义时期。各国那些有名无实的国王,要统一民族国家,削弱封建领主的独立性,就必须组成等级会议和城市联盟来巩固王权。 于是,议会制度逐渐形成。议会的成员既包括封建领主,也包括城市代表。后来,议会逐渐成为新兴阶级和平斗争的舞台。17、18世纪的英法革命,议会都是斗争的中心,议会的演进史也即是其所包含的成员不断扩大,民主权利逐步下移的历史。
在这样一种时代背景下,以洛克、卢梭为代表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登上了历史的舞台,他们张扬人性,反对神性,提倡人权,摒弃专制,倡导理性思想,拒绝盲从崇拜。他们旗帜鲜明的提出“天赋人权”的主张,宣扬人生而平等,并强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的“理性”和“良知”是他们关注的焦点。个人的理性认知能力在这时得到充分肯定,人民迫切要求将裁判者从僵化呆板的法定证据规则下解放出来。显然,法定证据制度是与汹涌澎湃的新思潮背道而驰的,也与资产阶级的经济政治原则相悖,顺应历史前进的步伐就必须将之废弃。这就为自由心证走上历史舞台买下了伏笔。
其实,早在中世纪,教会法就要求法官依据理性和良心对当事人和证人进行询问,“教会法学家倡导理性和良心原则正是将它们作为抵制日耳曼法形式主义和魔法巫术的武器”如德国1235年的和平法令中规定:高级法官应“发誓不得处于爱或恨、偏爱或报答、畏惧或仁慈而作出判决,唯可根据一己之良心、无欺无误之良好信念及所知所信为正义者来审判”此即为自由心证制度萌芽的明证。当然,该制度的形成及取代法定证据制度还需要等到资产阶级建立自己的政权之后。
理论内容
自由心证理论的主要内容有两点:一是法官的理性和良心;二是心证达到确信的程度。
理论支柱
一是抽象的理性;二是抽象的良心。
制度意义
自由心证制度取代封建时期的法定证据制度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自由心证制度的建立,引起了诉讼结构的变革,否定了法定证据制度的形而上学形式主义,抛弃了法定证据制度中的封建特权,废除了刑讯逼供的证明方法,确定了举证责任由控诉方担任的原则,使被告人获得了辩护权。自由心证制度还实行双方当事人对等辩护的原则,能使法官根据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辩论,形成其内心确信,然后对案件作出裁判。这是历史上构进步,对诉讼制度是一个重大的革新,它推动了诉讼制度的民主化进程。
自由心证制度的建立,使法官摆脱了法定证据制度那些繁琐规则的束缚,有可能按照自己的经验和良心对证据和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自由判断,从而为查明案情和正确处理案件提供了可能性。它推动了证据科学的发展和证据理论的进步,自由心证制度是确认有审判权者即有真理的原则,它为法官利用司法活动灵活地为政治服务提供了广阔的天地。这是自由心证制度能够产生并长期存在的一个关键因素。但是,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在评价证据价值上及其价值的选择上,给法官和陪审团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当今世界各国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理论上,对法官依良心、理性“自由”地判断证据也有一定的限制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6-07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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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制度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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