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制度
法学术语
证据制度,属于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证据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收集、审査证据,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规则体系。主要包括:什么是证据,哪些人应当提出证据,如何收集和保全证据,怎样审查证据,怎样运用证据进行诉讼证明,诉讼中的证明应当达到何种要求等。证据制度随着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并与人类主观认识客观世界的能力密切相关。在诉讼史上,主要出现过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自由心证制度和新中国以实事求是为特征的证据制度。
主要特点
相对于诉讼程序的证据制度,行政决定的证据制度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收集证据制度适用一些严格的原则。(1)遵守自愿供证的原则;(2)遵循收证程序的原则;(3)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二是在运用证据方面采取质证原则。三是行政决定的作出以案卷为基础。
重要性
案件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前提。办理刑事案件,首先必须收集、使用,认定案件事实。因此,证据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发展历程
在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和不同性质的国家,有不同的证据制度。在奴隶制、封建制的刑事诉讼中,实行过神示制度,即依靠神的示意来判断案件事实,包括:神誓,即以对神宣誓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神明裁判,即以当事人接受神的考验来证明他们陈述的真伪;和司法决斗,即以当事人决斗的胜负来证明他们陈述的真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