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专项资金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是我国为加强能源和交通重点建设,控制和引导预算外资金的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地发展,而由国家财政征集的专项资金。属于中央预算收入,实行专款专用。198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 ,决定从1983年1月1日起开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其缴纳义务人为一切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以及这些单位所属的城乡集体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等。计征对象是缴纳义务人的各项预算外资金,包括: 地方财政的预算外资金,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提取的各项专项基金和其它设有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及城乡集体企业、个体工商业户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年缴纳比例为全年各项预算外资金收入额的15% (原定为10%,1983年7月改为15%) 。
简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整个经济形势很好。但是,能源和交通运输非常紧张,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为了集中一部分资金用于能源交通方面的基本建设,国家决定增加200亿元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投资。这笔投资除了由财政、银行负责解决80亿元外,其余的120亿元,从各地区、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中,用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方式解决。为此,国务院于1982年12月15日颁布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从1983年1月1日起执行。
缴纳单位
缴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单位是:
(1)凡有预算外收入的一切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地方政府;
(2)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县(市)区、县属镇所管的集体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所管的集体企业,以及其他预算外企业;
(3)城乡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包括①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47号《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尚未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城镇合作商店、运输合作社、街道企业、知青办企业和乡、村办的乡镇集体企业、农村信用合作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城乡集体企业;②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以及其他行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城乡个体工商户。
征集范围
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集范围是:一切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以及这些单位所管的城镇集体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都属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集范围。具体来说,共有以下6项:
(1)地方财政的预算外资金;
(2)事业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
(3)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提取的各项专项基金;
(4)其他没有纳人预算管理的资金;
(5)城镇集体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
(6)城乡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
征收比例
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收比例为,一律按照规定的征集范围,项目的当年收入,按10%的征收率计征。为了更快地加强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国务院决定从1983年7月1日起,将征收比例由10%提高到15%。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8号文件规定,凡未开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城乡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1987年5月1日起,按缴纳所得税后利润的7%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集工作,由各级税务部门负责。该项基金采取按月或按季缴纳,年终根据有关决算资料,汇算清缴后多退少补的征收方法。
免予征集的范围
该项基金免予征集的范围包括以下各项:
(1)地方财政的农(牧)业税附加;
(2)中、小学校的学杂费;
(4)国营石油企业的油田维护费;
(5)林业部门的育林基金
(6)民政部门管的社会福利企事业收入;
(7)中、小学校除校办企业利润外的勤工俭学收入;
(8)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包干结余;
(9)城乡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缴纳所得税后年利润不足5000元的(含5000元),免征。
(10)根据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1987)国开发第1号《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第四次全体会议纪要》中确定为271个贫困县的城乡集体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税后利润免征;
(11)因遭受自然灾害需要在恢复生产期间给予减免征收照顾的缴纳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缴纳单位的申请报告,审查核准后,给予定期的减征或免征照顾。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5-27 14:09
目录
概述
简介
缴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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