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重组是指
股份制企业的
股东(投资者)或股东持有的股份发生变更。它是
企业重组的一种重要类型,是现实经济生活中最为经常发生的重组事项。股权重组主要包括
股权转让和
增资扩股两种形式。股权转让是指企业的股东将其拥有的股权或股份,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增资扩股是指企业向
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金。股权重组一般不需经清算程序,其债权、债务关系在股权重组后继续有效。
基本信息
企业在资本经营过程中,
资产重组的投资者在对资本市场状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利用其
实物资产、金融资 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形式,通过参股、
控股、股权的相互转让与置换,决定企业的资产在不同企业之间的重组,通过这种以企业产权为核心的股权重组,以期达到使
资本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股权重组主要涉及公司股本数量、
资本结构、股权分布的变化。
股权重组在中国主要有四种形式:
股票回购、
换股、
参股和上市收购。
主要特征
股权
重组是企业
资产重组重要形式,其特征主要有:企业股权重组中,被参股、控股的企业作为一个经济实体仍然存在,参股、控股企业对被参股、被控股企业原有债务不负连带责任,只对其出资的股金承担有限的风险责任。
参股、控股企业以其所占有被参股、被控股企业中股份的多少,来实现其对被参股、被控股企业产权占有的权利和义务。
股权重组往往会导致被参股、被控股企业内部最高经营管理层的改组。股权投资者往往以其所有的股份数额,要求被参股、被控股企业改组高层经营管理层,并对其经营方向进行符合自身利益的调整。
在股权重组中,往往会导致
企业组织形式的改组,从过去传统的企业,改组成为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以明确界定股权投资者各自的权益,规范利益分配机制。
股权重组既可发生于股份公司之间,也可发生在非股份公司与股 份公司之间,通过股权重组与相互置换往往能组成利益攸关的命运共同体。
资产计价
按历史成本计价
不能以企业为实现股权重组而对有关资产等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并
计提折旧,应按股权重组前企业资产的账面历史成本计价和计提折旧。凡股权重组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的,应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多计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增值的税务处理
(1)
股份制改造时资产评估增值的处理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帐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
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本条仅适用于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内资企业,所述的
资产范围应包括企业固定资产、
流动资产等在内的所有资产。
企业依据本条的规定,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
摊销的,对已调整相关资产账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有关计算资料一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下述方法进行调整:
A、据实逐年调整。企业因进行
股份制改造发生的
资产评估增值,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项目、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B、综合调整。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额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年。
以上调整方法的选用,由企业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调整办法一经批准确定后,不得更改。
(2)以
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资产评估增值的处理
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
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出时原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
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的各项
资产转让、销售所得应并入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所谓资产转让、销售是指资产所有权转归接受方,并取得相应的
交换价值(包括有价证券)。
企业在改组活动中涉及的资产转让,不确认实现所得,不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接受资产的企业也不得按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其计税成本;企业已按评估确认价值调整有关
资产成本并计提折旧或
摊销费用的,在申报纳税时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转让企业暂不确认
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
整体资产转让改组,接受企业取得的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可以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受让资产的计价
企业受让的各项
资产,可按照取得该项资产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税务处理
股票发行溢价是企业的
股东权益,不作为营业利润征收
企业所得税,为实现股权重组而对有关资产等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并计提折旧,应按股权重组前企业资产的账面历史成本计价和
计提折旧。
凡股权重组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的,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多计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减免税收
企业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不因股权重组改变。
资产转让和受让双方在资产转让、受让后,其生产经营业务范围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承继其原税收待遇。但其中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不得因资产转让而重新计算减免税期限。
亏损弥补
企业股权重组后亏损弥补的处理
企业在股权重组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在股权重组后延续弥补。
资产转让和受让双方在资产转让前后发生的经营亏损,应各自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内逐年弥补。不论企业转让部分还是全部
资产,企业经营亏损均不得因资产转让和受让在双方间相互结转。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被合并企业的
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
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
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
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
票面价值(或支付的
股本的
帐面价值)20%的,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
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
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具体按下列公式计算: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额=合并企业某一纳税年度未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被合并企业
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
相关研究
企业重组的动因多样,美国学者弗瑞德·韦斯顿(FredWeston)和Kwangschung等认为,企业进行重组的最根本原因是为了实现企业盈利最大化。企业重组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产生财务
效应,企业重组的财务效应可以体现为
协同效应、扩张效应、社会福利增加等多种不同的具体形式,但最终都体现为企业利润的长期稳定增长。协同效应是指通过
重组取得“1+1>2”的效应,包括经营协同效应、财务协同效应和管理协同效应三个方面。企业重组可以产生社会整体福利的
帕累托最优效应。海格·安索夫(H.I.Ansof,1950)、彭罗斯(E.T.Penrose,1959)、钱德勒(A.D.Chandler,1962)、洛梅尔特(RichardP.Rumelt,1974)等提出企业可以通过股权重组实现多元化经营目标。穆勒(Muller)(1969)和Firth(1980)等认为,公司管理层为了自身的收入、社会声望和工作的稳定性等进行股权重组。汪康懋、徐家祥(2005)认为,通过股权重组形成有制衡的
股权结构有利于产生财务效应。总之,企业会为了利用
重组的财务效应而进行重组。各研究者对于股权重组能否产生财务
效应结论不同。在典型的股权
重组并购中,LoughramVijh(1997)、Jessen与Ruback等学者发现目标公司的
股东获得了超额收益;Kaplan、Weisbach(1992)等学者认为,收购方公司没有获得超额收益;Mulherin等学者研究认为,收购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综合收益为正数,所以从整体上看并购还是创造价值的。关于股权重组对于公司绩效的影响,Bruner(2002)综合了13项研究成果,其中4项研究表明收购后公司业绩提高,4项研究表明收购后公司业绩下降,其他研究表明收购对公司业绩不显著。股权重组对于公司绩效的影响,不同的具体重组形式对公司业绩影响不同,魏兴耘(2003)通过研究19家上市公司,认为MBO后公司的
净资产收益率等明显提高;张新等(2003)认为股权重组中的收购方公司的
财务绩效有一定的下降;檀向球(1998)认为股权出售等收缩式重组对公司经营状况有明显提高,而扩张式股权重组没有明显改善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这里通过对1998~2005年深沪两市上市公司的研究,说明股权重组的财务效应产生的总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