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宪章日(或世界宪章日),定于每年的6月26日。初为1945年6月26日联合国制宪会议闭幕日。是在旧金山举行建立联合国的会议上,50个创始会员国代表于闭幕前一天在《
联合国宪章》上签署而制定。联合国宪章日用于纪念联合国宪章制定,以提醒联合国存在的宗旨。
发展历史
联合国宪章拟订于
第二次世界大战行将结束之际。1942年1月1日,正在对德、日、意
法西斯作战的中、美、英、苏等26国代表在华盛顿发表了《联合国宣言》,强调在打败共同敌人后建立一个拥有广泛普遍安全制度的世界秩序,并第一次采用“联合国”一词。
1943年10月30日,美、英、苏、中4国在莫斯科发表《普遍安全宣言》 ,提出尽速建立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1944年8月至10月,苏、英、美3国和中、英、美3国先后在华盛顿讨论并拟订了战后建立国际组织的建议案。1945年2月,苏、美、英在雅尔塔举行会议,就安全理事会的
五大国一致原则达成协议,决定召开联合国宪章制宪会议。
1945年4月25日,“联合国国际组织会议”在美国旧金山开幕,包括中国在内的50个国家的280多名代表出席大会。6月25日,与会代表一致通过了《联合国宪章》,26日举行签字仪式。中国代表第一个在《宪章》的中、法、俄、英、西5种联合国正式语言文件上签字。随后是法、苏、英、美4国代表依次签字,然后才是与会的其他45个国家,后又有波兰补签。在中、法、苏、英、美及其他多数签字国批准宪章后,同年10月24日宪章开始生效,联合国正式成立。签字的51国成为联合国创始会员国。
自1945年来,
联合国成员国已由当初的51个增加到191个。宪章确立的宗旨和原则一直有效,申请加入联合国的国家都必须声明接受并愿意履行宪章所载明的义务 。
宪章内容
1945年10月24日,《联合国宪章》经中国、法国、
苏联、
英国、美国以及其他签字国的过半数批准,于该日起生效。至此,
联合国宣告正式成立。 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宪章》被认为是联合国的基本大法,它既确立了联合国的宗旨、原则和组织机构设置,又规定了成员国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处理国际关系、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方法。遵守联合国宪章、维护联合国威信是每个成员国不可推脱的责任。《联合国宪章》作为联合国组织的总章程,除序言和结语外,共分19章111条。
它表达了使人类不再遭受战祸的决心,并且为防止战争、维持和平建立起一套完整、可行的运作机制。宪章规定,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制止侵略行为”、“发展国际间以尊重各国人民平等权利自决原则为基础的友好关系”和“促成国际合作”等。宪章还规定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循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式解决其国际争端、各会员国在它们的国际关系中不得对其他国家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以及不得干涉各国内政等原则。
《宪章》规定,为实现上述宗旨,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循下列原则:联合国组织基于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各会员国应忠实履行它们依宪章规定所承担的义务;各会员国应该以和平方法解决它们的国际争端;各会员国不得对别国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联合国对任何国家采取防止或强制性行动时,各国不得对该国提供协助;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联合国应要求非会员国遵循上述原则;联合国除执行决议外,不得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项。
《宪章》规定联合国成员一律平等,相互尊重
主权、
领土完整和
政治独立,反对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胁解决彼此间的纠纷,提倡通过对话和谈判方式化解争端。《宪章》第一章第一条、第二条,第五章第二十三条,第六章第三十三条等条款均对此有所规定。
《宪章》强调安理会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的权威性,规定只有安理会有权采取包括军事手段在内的一切必要措施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而且强调只有所有非军事手段被证明无效时才可诉诸武力。《宪章》第五、第六和第七章对上述原则有详细的表述。
国际法院规约是《联合国宪章》的组成部分。
设立宗旨
“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
“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
“构成一个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
“各会员国主权平等”;
“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和武力”;
“不得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不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
“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
产生影响
联合国宪章共分19章111条。它表达了使人类不再遭受战祸的决心,规定了联合国的宗旨、原则、权利、义务及主要机构职权范围等。宪章规定,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制止侵略行为”、“发展国际间以尊重各国人民平等权利自决原则为基础的友好关系”和“促成国际合作”等;它还规定联合国及其成员国应遵循各国主权平等、各国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在国际关系中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以及联合国不得干涉各国内政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