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职业农民
有新理念新技能的农民
新型职业农民是以农业为职业、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生产经营并达到相当水平的现代农业从业者。
时代背景
随着农村劳动力大量向二、三产业转移以及新生代农民工对土地的“陌生”,留守农业人群呈现出总量相对不足、整体素质偏低、结构不尽合理等问题。
然而,新型职业农民将以从事农业作为固定乃至终身职业,是真正的农业继承人。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不仅解决了“谁来种地”的现实难题,更能解决“怎样种地”的深层问题。
我国正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化的关键时期,大量先进农业科学技术、高效率农业设施装备、现代化经营管理理念越来越多被引入到农业生产的各个领域,迫切需要高素质的职业化农民。然而,长期的城乡二元结构,农民是一种生活在农村、收入低的群体,是贫穷的“身份”和“称呼”,而不是可致富、有尊严、有保障的职业。在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进程中,农民一夜之间发现,“农民”一样可以到城市挣钱,特别是青年农民对在农村种田已经彻底放弃,虽然在城市扎不下根,但除非老了、干不动了,才会回到农村种田。另外,从农村出去的大中专学生,甚至农业院校毕业的,更是不愿意回到农村工作。如果不早作准备,及时应对,今后的农村将长期处于老龄化社会,“今后谁来种田”问题绝不是危言耸听。因此,我们必须未雨绸缪,真正要进行一系列制度安排和政策跟进,一方面引导优秀的人才进入农村,另一方面大力发展农民教育培训事业,培养新型职业农民。
职业特点
基本特征
1、新型职业农民是市场主体。
2、全职务农,把务农作为终身职业。
3、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现代观念,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对生态、环境、社会和后人承担责任。
4、具有“能创业”的特点。
5、具备较大经营规模,具有较高收入。
6、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受到社会的尊重。
新型农民与传统农民的差别在于,前者是一种主动选择的“职业”,后者是一种被动烙上的“身份”。大量的农村青年外出打工了,主动选择离开农村的土地。这是大多数“身份农民”脱贫奔小康的道路选择,是时代的进步,历史的必然。富裕农民,必须减少农民。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冯仕政说,“职业农民”概念的提出,意味着“农民”是一种自由选择的职业,而不再是一种被赋予的身份。从经济角度来说,它有利于劳动力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的优化配置,有利于农业、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和城乡融合发展,尤其是在当前人口红利萎缩、劳动力资源供给持续下降的情况下,更是意义重大;从政治和社会角度来说,它更加尊重人的个性和选择,更能激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符合“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身份农民”与“职业农民”的差别还在于,前者最多只能勉强养家糊口,有的连这都做不到;后者则可奔小康,还能致富。
基本素质
1、要有新观念主体观念、开拓创新观念、法律观念、诚信观念等。
2、要有新素质科技素质、文化素质、道德素质、心理素质、身体素质等。
3、要有新能力发展农业产业化能力、农村工业化能力、合作组织能力、特色农业能力等。
主要类型
新型职业农民具体来说可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三种类型。
1、“生产经营型”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家庭生产经营为基本单元,充分依靠农村社会化服务,开展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和组织化生产的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专业合作社带头人等。
2、“专业技能型”新型职业农民,是指在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中,专业从事某一方面生产经营活动的骨干农业劳动力。主要包括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
3、“社会服务型”新型职业农民,是指在经营性服务组织中或个体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主要包括跨区作业农机手、专业化防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沼气工、农村经纪人、农村信息员及全科农技员等。
“生产经营型”新型职业农民是全能型、典型的职业农民,是现代农业中的“白领”,“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新型职业农民是现代农业中的“蓝领”,他们是“生产经营型”新型职业农民的主要依靠力量,是现代农业不可或缺的骨干农民。
培训制度
制度体系
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不是一项简单的教育培训任务,需要从环境、制度、政策等层面引导和扶持,重点是要构建包括教育培训、认定管理、扶持政策等相互衔接、有机联系的国家制度体系。
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体系的核心内容,这是由新型职业农民“高素质”的鲜明特征决定的,要做到“教育先行、培训常在”。对新型职业农民的教育培养应从三方面考虑:一是对种养大户等骨干对象,要通过教育培训使之达到新型职业农民能力素质要求;二是对经过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要开展从业培训,使之更好地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三是对所有新型职业农民,要开展经常性培训,使之不断提高生产经营能力。
认定管理。认定管理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体系的基础和保障,只有通过认定,才能确认新型职业农民,才能扶持新型职业农民。一是明确认定条件。二是制定认定标准。三是实施动态管理。
扶持政策。制定扶持政策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体系的重要环节,只有配套真正具有含金量的扶持政策,才能为发展现代农业、建设新农村打造一支用得着、留得住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主要包括土地流转、生产扶持、金融信贷、农业保险、社会保障等方面政策。
培育形式
新型职业农民作为未来农业生产的主力军,还是一支新生力量,需要在实践中给予更多的帮扶、鼓励与培育。
1、加强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建设。
2、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培养职业农民素质。(重点抓好普及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农民学历教育)。
3、创新培育培训内容和方式。
4、专业合作组织、典型示范引领、创业实践助推新型职业农民成长。
教育培训
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这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三化”同步发展全局,解决未来“谁来种田”问题做出了重大决策,抓住了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根本和命脉。
对于新型职业农民,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要有一个强烈的信号,让他们有尊严、有收益、多种田、种好田。要通过规模种植补贴、基础设施投入、扶持社会化服务等来引导提高农民职业化水平。在政策上必须要从补贴生产向补贴“职业农民”转变,在制度上必须建立“新型职业农民资格制度”,科学设置“新型职业农民”资格的门槛。
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呼唤大力发展农民教育培训事业。新型职业农民需要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可以加速推进新型职业农民成长。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必须要根据不同层次需求,有针对性分类开展教育培训。一是要针对农业生产和农民科技文化需求,以农业实用技术为重点,广泛开展大众化普及性培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手段,将新品种、新技术、新信息,以及党的强农富民政策、农民喜闻乐见的健康娱乐文化编辑成媒体教学资源送进千家万户、送到田间地头;组织专家教授、农技推广人员、培训教师将关键农时、关键生产环节的关键技术集成化、简单化,编辑成好看、易懂的明白纸,综合运用现场培训、集中办班、入户指导、田间咨询等多种方式,宣传普及先进农业实用技术,提高农民整体素质,使广大职业农民的知识和能力在日积月累中不断提高。二是要依托农民培训和农业项目工程,以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标准化生产技术,以及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知识和技能为主要内容,对广大青壮年农民、应往届毕业生免费开展系统的职业技能培训,使其获得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或绿色证书。对有一定产业基础、文化水平较高、有创业愿望的农民开展创业培训,并通过系统技术指导、政策扶持和跟踪服务,帮助他们增强创业意识、掌握创业技巧、提高创业能力,不断发展壮大新型职业农民队伍。三是大力推进送教下乡,采取进村办班、半农半读等多种形式,将学生上来学变为送下去教,吸引留乡务农农民,特别是村组干部、经纪人、种养大户以及农村青年在家门口就地就近接受正规化、系统化职业教育。
重要意义
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建设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体系的战略选择和重点工程,是促进城乡统筹、社会和谐发展的重大制度创新,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有效途径,更是有中国特色农民发展道路的现实选择。
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有助于推进城乡资源要素平等交换与合理配置。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首要的是劳动力统筹,在让一批农村劳动力尽快真正融入城市的同时,必须提高农业、农村吸引力,让一部分高素质劳动力留在农村务农。加快建设现代农业,要求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切实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重点是农民、农户,国家政策支持的重点是新型职业农民。
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就是培育现代农业的现实和未来。随着传统小农生产加快向社会化大生产转变,现代农业对能够掌握应用现代农业科技、能够操作使用现代农业物质装备的新型职业农民需求更加迫切。随着较大规模生产的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逐渐增多,农业生产加快向产前、产后延伸,分工分业成为发展趋势,具有先进耕作技术和经营管理技术,拥有较强市场经营能力,善于学习先进科学文化知识的新型职业农民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现实需求。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就是培育现代农业的现实和未来。
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就是培育新型经营体系的核心主体。今后中国农业的从业主体,从组织形态看就是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社等,从个体形态看就是新型职业农民。因此,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就是培育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的基本构成单元和细胞,对于加快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将发挥重要的主体性、基础性作用。
同时,从“三农”政策实施来看,要通过政策向真正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身上“倾斜”,充分调动农民从事农业和粮食生产的积极性,确保“三农”政策的实施效率和效果。
试点意见
农业部办公厅印发《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方案》以来,各地积极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进行了有效探索,取得了初步成效。为进一步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重要性、紧迫性
(一)把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放在三农工作突出位置加以落实。农村劳动力向城镇和二三产业转移,是伴随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必然趋势。我国农业劳动力供求关系已进入总量过剩与结构性、区域性短缺并存新阶段,关键农时缺人手、现代农业缺人才、新农村建设缺人力问题日显普遍。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聚焦农业科技,着力解决农业生产力发展问题,明确提出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突出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着力完善农业生产关系,进一步强调加强农业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新型职业农民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现代农业、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力量,进一步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关键在于激发农民自身活力。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有利于农民逐渐淡出身份属性,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必须同步推进农民职业化进程。各级农业部门要把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作为重要职责,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支持,将其放在三农工作的突出位置,坚持“政府主导、农民主体、需求导向、综合配套”的原则,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以推动落实,培养和稳定现代农业生产经营者队伍,壮大新型生产经营主体。
(二)准确把握新型职业农民主要类型及内涵特征。从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农业生产经营现状及发展趋势看,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现代农业从业者。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农业劳动力,主要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等。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是指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中较为稳定地从事农业劳动作业,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农业劳动力,主要是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是指在社会化服务组织中或个体直接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主要是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
(三)进一步明确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一项关系三农发展的基础性、长期性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要结合实际做好顶层设计,并大胆试验,积极探索路径和方法。试点工作主要包括三项基本任务。一是探索构建一套制度体系,包括教育培训制度、认定管理制度和扶持政策体系。通过试点,提出制度体系的基本框架和具体内容,力争在制度上有所创新,在政策上取得突破。二是培养认定一批新型职业农民。以“让更多的农民成为新型职业农民”为目标,以“生产更多更好更安全的农产品供给社会”为方向,针对重点对象开展系统教育培训,结合认定和扶持,加快培养一批从事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各试点县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以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为重点,确保试点期间每县培养认定500-1000名。三是建立一套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是实施动态管理、开展经常性培训、提供生产经营服务、落实扶持政策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试点县要结合实际,具体提出信息采集类别,并据此建立健全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档案。
二、积极探索构建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制度
(四)建立农民教育培训制度。各试点县要深入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掌握当地农业劳动力状况,以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作为重点对象,根据不同类型新型职业农民从业特点及能力素质要求,科学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要坚持生产经营型分产业、专业技能型按工种、社会服务型按岗位开展农业系统培训或实施农科职业教育,不能代之以一般的普及性培训或简单的“一事一训”。要尊重农民意愿、顺应务农农民的学习规律,采取“就地就近”和“农学结合”等灵活的方式开展教育培训。要围绕增强教育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课程体系和师资队伍建设,创新教学方法,改进考核评价办法。要建立经常性培训制度,各地要着眼帮助新型职业农民适应农业产业政策调整、农业科技进步、农产品市场变化和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水平,明确经常性培训的主要内容、方式方法、培训机构、经费投入和保障措施,建立与干部继续教育、工人岗位培训相类似的新型职业农民全员经常性培训制度。
(五)积极探索农业后继者培养途径。在做好对现有务农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基础上,各地还要以保证农业后继有人为目标,开展农业后继者培养,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吸引农业院校特别是中高等农业职业院校毕业生回乡务农创业,支持中高等农业职业院校招录农村有志青年特别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合作社带头人的“农二代”,培养爱农、懂农、务农的农业后继者。各试点县要把回乡务农创业的大学生、青壮年农民工和退役军人等作为当前农业后继者培养重点,纳入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计划。
(六)构建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各地要切实加强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建设,不断提高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专业化、标准化水平。要统筹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加快构建和完善以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等农民教育培训专门机构为主体,中高等农业职业院校、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农业科研院所、农业大学、农业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广泛参与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满足新型职业农民多层次、多形式、广覆盖、经常性、制度化的教育培训需求。
三、加强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管理
(七)加强对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必要性的认识。开展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建立完整的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有利于统筹培养和稳定新型职业农民队伍,落实支持扶持政策;有利于实施动态管理,开展经常性培训和跟踪服务,帮助其提高生产经营水平,引导其更好地履行责任义务。各试点县要以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为重点,研究制定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开展认定管理和信息档案建立工作。
(八)明确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的基本原则。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是政府主导原则。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发布认定管理办法,明确认定管理的职能部门。二是农民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制和限制符合条件的农民参加认定,主要通过政策和宣传引导,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三是动态管理原则。要建立新型职业农民退出机制,对已不再符合条件的,应按规定及程序予以退出,并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四是与扶持政策挂钩原则。现有或即将出台的扶持政策必须向经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倾斜,并增强政策的吸引力和针对性。
(九)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主要内容。认定管理办法中应明确认定条件、认定标准、认定程序、认定主体、承办机构、相关责任,建立动态管理机制。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是认定管理的重点,主要依据“五个基本特征”,充分考虑不同产业、不同地域、不同生产力水平等因素,分产业确定认定条件和标准。重点考虑三个因素:一是以农业为职业,主要从职业道德、农业劳动时间和主要收入来源等方面考虑;二是教育培训情况,根据我国国情农情和建设现代农业的要求,应考虑把接受过农业系统培训、农业职业技能鉴定或中等及以上农科教育作为基本认定条件;三是生产经营规模,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且不低于外出务工收入水平确定生产经营规模,并与当地扶持新型生产经营主体确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衔接。
四、制定和落实新型职业农民扶持政策
(十)加强扶持政策研究。主要研究扶持新型职业农民发展的政策措施,包括土地流转、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金融信贷、农业补贴、农业保险、社会保障等。要将现有的特别是新增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形成清晰完整的扶持政策体系,涉及宏观或需要更高层次出台的扶持政策,应提出具体政策建议。
(十一)落实扶持政策。各试点县要将扶持新型职业农民的政策,特别是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的扶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合作社带头人、社会化服务人员、农村实用人才的政策措施,细化落实到经过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使种粮务农不吃亏、得实惠。要通过设立教育培训专项或争取农科职业教育资助政策等,落实教育培训经费,试点县阳光工程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主要转向培训新型职业农民。
五、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各项工作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县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目标、任务、阶段进展、政策措施和组织管理等方面进行系统设计和整体规划。建立有农业、财政、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金融、保险等部门参加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试点工作季度调度制度,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统筹协调推进试点各项工作。要细化试点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并争取纳入相关职能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十三)加快试点进度。要加快推进试点各项工作,尽快选定一批教育培训对象,结合阳光工程等培训项目开展农业系统培训。按照认定标准,加快认定新型职业农民,落实相应的扶持政策,逐步发展壮大新型职业农民队伍,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
(十四)加强总结宣传。要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宣传好的典型,营造新型职业农民成长的良好环境,加快形成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各具特色、稳步推进的良好格局。
工作实施
2015年8月2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意见》。
贵州省2016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实施方案。
新疆2016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项目实施方案。
福建省2016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实施方案。
2017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遴选出首批100个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示范基地名单。
2022年11月,石家庄两位农民李永平和于江通过职称评审成为了全市最先取得初级职称的新型职业农民。
2023年8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评定范围和对象为,以农业生产经营为职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生产加工或农业生产服务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中的农业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返乡创业农民工、返乡创业大学生、退役军人等具有相应农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
最新修订时间:2024-04-29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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