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耗归公又称耗羡归公,意为由中央统一耗损比例来征收
赋税。
火耗是地方官征收钱税时,会以
耗损为由,多征钱银。
地方官征收钱税时,会以耗损为由,多征钱银,更称为
火耗或耗羡,但
耗羡的范围大于火耗,耗羡还包含雀鼠耗等。征纳运京的米谷,被雀鼠偷食损耗,称为
雀鼠耗。汉朝时,每缴粮食一石,加耗两斗,
后汉隐帝时,雀鼠耗由
纳粮一石加耗两斗增到四斗。
自明中叶赋税折银以后,为便于计量和运送,州县要将纳税人所交的零碎银两熔铸成银锭。销熔过程中不免有损耗,必须酌量加征。这就是所谓的“火耗”(亦称“耗羡”)。火耗加征多少,各地不一,且无限额。这对封建官吏来说,正是贪污的好机会。顺康年间,征收火耗愈演愈烈,除了官吏本身贪污以外,也与
财政制度不健全大有关系。由于清廷不断裁扣地方政府的额定款项,各地政府的政务开销没有着落,征收火耗就被视为理所应得。地方财政如此脆弱,除了导致加派积弊丛生外,还直接造成国库钱粮严重亏空。
雍正帝继位后,决定进行火耗归公的改革。
所谓火耗归公,就是根据各省情况,将火耗比例数额固定下来,大致是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二十,个别省份定得更高一些。归公的火耗银两,主要用于各官养廉和拨作地方政府公用经费、填补亏空,从而建立起清代历史上著名的养廉银制度。所谓养廉银,是针对官吏借口俸薪不敷应用,恣意贪污苛索的弊端,由政府以合法方式给官吏一定的补助,以为各官养赡家口及办公所用,使其贪婪借口不能成立,故曰养廉。
清雍正年间通过定火耗以增加各级地方官薪给的重要措施。清初承明旧制,官至极品俸银不过180两、禄米180斛,七品知县年俸仅45两。州县官员不能借以维持生活。于是有所谓“火耗”。火耗又称“
耗羡”、“羡余”是正税之外无定例可循的附加税,也是默许州县官在收税时加征银两。
雍正二年(1724)降旨实行耗羡归公,同时各省文职官员于俸银之外,增给
养廉银。各省根据本省情况,每两地丁银明加火耗数分至1钱数分银不等。
这一做法至少有两点重大改革,一是各官养廉银定额化,二是改各官自取为全省统一支给。这就意味着原来无限制的非法侵渔,转变为制度化的合法收入。不过,在腐朽的封建官僚制度下,真正要杜绝贪污、限制私派,很困难。这是统治者在整顿财政制度、进行赋税改革中无法解决的矛盾。
耗羡归公后,作为政府正常税收,统一征课,存留藩库,酌给本省文职官员养廉。这一改革措施集中了征税权力,减轻了人民的额外负担,增加了外官的薪给,对整顿吏治,减少贪污有积极作用。但州县官于额征火耗之外,又暗中加派,不能从根本上改善吏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