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勋章
美国颁发的荣誉勋章
美国勋章是指美国颁发的荣誉勋章,荣誉勋章是根据1862年的国会法而设立的一种美国国家颁发的最高并且最难获得的勋章。获得荣誉勋章的个人必须具备英勇顽强,自我牺牲,临危不惧的事迹,所表现的勇气与大无畏精神必须明显超过他的同伴,授予此勋章必须具备令人信服的服役表现证明,在推荐必须从突出功绩的标准来考虑
名词
授给对美国有功者的荣誉证章。
勋章种类
荣誉勋章
荣誉勋章只能有总统亲自颁发。
获得荣誉勋章决不意味着获勋者可以享有特殊的个人特权,也不意味着免除了其应该履行的军人义务。但是在有空余舱位的情况下,获得荣誉勋章的个人可以免费乘坐军事空运司令部的飞机其子女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可以不受名额限制由美国军事学院录取。获得荣誉勋章的陆军人员可以向位于弗吉尼亚州的亚历山大利亚的陆军部总部提出申请将自己的姓名列入荣誉勋章人名录。列入人名录或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经申请后可以终身享受每月200美元的特别养老金。
服役优异十字勋章
这种勋章是在1918年7月9日根据国会设立的,并根据1963年7月25日法案进行了修正。服役优异十字勋章是授予那些以任何身份在陆军中服役时,在同美国的敌人的斗争中。
海军十字勋章
海军十字勋章(Navy Cross) ,相当于服役优异十字勋章
1919年2月4日设立,最初是海军第三高级勋章,1942年8月7日升级为第二高级勋章。
该勋章授予在同美国的敌人的斗争中。
国防部服役优异勋章
于1970年7月9日根据第11545号总统令设立。这种勋章由国防部长亲自授予那些在国防部联合参谋部或其他联合部门任职并担负特殊和重大责任时表现特别优异的军官。在等级顺序上,这种勋章介于服役优异十字勋章和服役优异勋章之间,因在某一服役期内表现出色而获得服役优异勋章或类似勋章的任何个人则不再被授予国防部服役优异勋章
服役优异勋章
服役优异勋章于1918年7月9日经美国国会决定设立。这种勋章授予以各种身份在陆军服役期间,以服务对政府履行重要职责的任何人员。于实战没有关系时,“重大责任”一词的含义较在战争时期所适用的范围要窄些,并且需要有表示取得成就的证明。在特殊情况下,经总统批准,这种奖励也可授予只在战争期间服役的非美国武装力量的成员。
银星勋章
由1918年7月9日国会法设立,并经1963年7月25日国会法修正。荣获银星勋章的条件与上述服役优异十字勋章一致,只是英勇程度稍低些,但行为表现要明显突出。
国防部服役优秀勋章
根据1976年2月6日的第11904号总统令而设立的国防部服役优秀勋章由国防部长授予美国武装部队中任何在国防部联合参谋部和其他三军联合部门中担负重任而功绩卓著的人员。国防部服役优秀勋章在等级顺序上介于银星勋章和功绩勋章之间。凡在某一服役内已获得功绩勋章或类似勋章的任何个人不能再获得国防部服役优秀勋章。
功绩勋章
于1942年7月20日由国会决定设立。这种勋章授予美国武装部队或盟军中在服役期间功绩卓著的人员(通常是主要人员)。对于与战争无关的服役人员,“主要人员”一词所适用的范围比在战时要窄些,授予美国国民功绩勋章时不分等级,每次奖励均颁发一枚功绩勋章,但依据陆军条例第672—5—1号规定的条件授予外国军人功绩勋章时,则分以下四级:总司令,司令官,一般军官及外籍军团成员。
飞行优异十字勋章
于1962年7月2日由美国国会决定设立。这种勋章授予美军和盟军中以任何身份在陆军服役并且在参加空中飞行时表现英勇或成绩卓著的人员。
军人勋章
于1962年7月2日由国会决定设立。这种勋章授予任何在陆军服役期间,在非直接参加对武装敌人作战时表现异常勇敢的人员。对勇敢程度的要求与飞行优异十字勋章相同。此勋章不能授予仅仅搭救了他人性命的人员。
铜星勋章
于1944年根据总统令首次设立,并于1962年8月24日由第11046号总统令重新确立。铜星勋章授予凡在1941年12月6日以后以任何身份于美国陆军服役期间,在抗击武装之敌的军事行动中(不含飞行作战),或者在美国为非参战国时参加与敌对武装力量的作战中表现异常英勇,功绩卓著或服役优异的人员。
这种奖励可用来表彰英勇程度低于银星勋章获得者所要求的英雄行为。
尽管这种奖励的条件低于功绩勋章,但如果用来表彰个人取得的成就或功绩时,其成就或功绩必须是杰出和卓著的。
紫心勋章
紫心勋章于1782年8月7日由乔治·华盛顿将军在纽约州纽堡市首次设立,1932年2月22日陆军部第3号一般命令宣布总统下令恢复颁发紫心勋章,经1962年4月25日第11016号总统令修正,后又经1984年2月23日与1984年10月19日颁发的第12464 号总统令98---525号公共法再次修正。紫心勋章是以美国总统的名义授予自1917年4月5日以后在主管当局领导之下以任何身份于美国武装力量的一个军种服役期间负伤,牺牲,或因伤阵亡或可能牺牲的美国武装部队成员或美国公民,其中包括:
抗击美国敌人的任何行动
美国已参与或按约定参与的与外国敌对武装力量作战的任何行动
与盟军一起参与抗击敌对武装力量的作战(在此冲突中美国为非交战方)
因上述敌人或敌对武装力量所造成的伤亡
因国外敌人所造成的伤亡
1973年3月23日以后,因国际恐怖分子对美国或美国盟国的攻击所造成的伤亡。如果行动中伤亡的人员属于不同军种,需由陆军后有关部门军种共同予以确认
自1973年3月23日以后,作为维持和平部队的成员在美国领土以外服役因参加军事行动而导致的伤亡。
凡在上述情况只首次受伤即有权获得紫心勋章,但此后再次或多次获得者,则只授予佩带在奖章或勋章上的橡树叶束代用章。在获勋者已死亡的情况下,可将紫心勋章授予其最亲近的遗属。陆军人事局局长一收到阵亡报告即应主动办理授勋事宜。
国防部军功奖章
根据1977年11月3日第12019号总统令设立。该奖章是以国防部长的名义授予美国武装部队中任职于联合参谋部或其他国防部的联合部门或临时任职于这些部门60天以上,在非作战岗位上功绩或工作卓著的现役人员。国防部军功奖章的等级介于铜星勋章与军功奖章之间。对凡在同一服役期内获得过任何类似勋章或奖章者不再授予国防部军功奖章。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9-01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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