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菲,女,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
上饶市,大学文化。原是
中国铁路文工团歌舞团
歌唱演员、
女高音歌手。
个人经历
曾经的歌手
罗菲原是
中国铁路文工团歌舞团歌唱演员,是一名
女高音歌手,曾代表
铁路文工团参加2010年的第十四届青歌赛。
受贿一幕
2005年年底,罗菲与张曙光相识。2008年年中的一天,杨建宇和张曙光、罗菲一起吃饭。席间,罗菲说想换一辆车。杨建宇当时说要“赞助赞助”。看两人没有反对,杨建宇想就是默许了,此后他将这件事记在了心里,想找机会给罗菲钱,让她买车。没过多久,杨建宇在
香格里拉酒店遇见罗菲,杨建宇到房间拿了30万元现金,用纸袋装好到停车场交给罗菲,说是赞助她买车,一点心意。罗菲没有推辞,当场收下了。
两三天后,张曙光对杨建宇表示感谢。杨建宇证言称,他给罗菲送钱主要还是讨好张曙光,希望在蓝箭项目上获得张曙光的帮助。
2008年底,一次吃饭时,罗菲抱怨收入太低,平时演出也不多,没有演出的话只能拿每个月几千元的死工资。杨建宇赶紧提出,让罗菲到他的北京公司做
企业宣传和形象策划。罗菲说可以,张曙光也说好。杨建宇试探着问,一个月就开几万元的工资吧。张曙光说不用那么多,一个月五六千元就够了。杨建宇说那就一个月开1.6万元吧。随后,他带着罗菲到公司,以公司新员工的名义让出纳和财务给办了工资手续,办了
工资卡和交税信息。2009年初开始,杨建宇的公司每月给罗菲1.6万元,都打在工资卡里,前后发给罗菲三四十万“工资”。
杨建宇说,虽然名义上每月给罗菲发工资是让她帮公司做宣传
企业文化,但公司从来没让她做任何工作,她也没帮做过企业文化,让她来公司只是一个托词,给钱纯粹就是为了讨好张曙光。张曙光也明白,实际上就是以这个名义给罗菲钱。
2011年2月,张曙光被停职审查。据铁路文工团歌唱
演员高某的证言,2011年4月间,罗菲曾将一个黑色箱子放在高某处,当时张曙光已经案发,此后高某将箱子交给了检察机关。
素颜出庭承认是情人
2011年11月7日年下午1点半,
取保候审的罗菲梳着
马尾辫与
辩护律师等出现在二中院西门
安检大厅,与曾经在电视上
浓妆演唱时的形象不同,素颜的罗菲穿着白色运动上衣、蓝色
紧身牛仔裤、白色
运动鞋,比电视上看着清瘦一些。
见到有
摄影记者拍照,她立即用手和头发遮挡面部。进入法庭后,她坐到被告人席上,在开庭前未再回头。在张曙光受审时,罗菲证言显示其承认与张曙光的情人关系,并收受杨建宇的财物。
人物事件
强制措施
2011年6月13日,在张曙光被抓4个月后,罗菲因涉嫌受贿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
监视居住,同年6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19日,罗菲被东城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0月13日被逮捕。
几易罪名
2011年8月,东城检察院
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以罗菲涉嫌受贿罪,将此案报送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
审查起诉。
市检二分院经过审查,在起诉时将罗菲的罪名由受贿罪变更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该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检方指控,罗菲于2007年至2011年1月间,明知广州中车铁路机车车辆销售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宇给予的
款物,系其情夫张曙光的受贿犯罪所得,仍予以掩饰、隐瞒,上述款物折合
人民币共计198万余元。罗菲于2011年6月10日被查获,涉案款物已追缴。
检方认为,罗菲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掩饰、隐瞒,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罗菲的
刑事责任。检方起诉并未将罗菲的涉罪行为定性为“
情节严重”,如果检方起诉获得法院认可,罗菲可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如果以受贿罪起诉,则起步就是重刑。
提起公诉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京检二分刑诉(2013)0208号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9月25日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北京二中院审理过程中,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2014年10月21日向北京二中院提交京检二分刑变诉(2014)2号变更起诉
决定书,对京检二分刑诉(2013)0208号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及适用的法律作出变更,既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变更为受贿罪。
一审宣判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2007年上半年至2011年1月间,罗菲明知广州中车铁路机车车辆销售租赁有限公司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给予其财物,是为讨好其情夫张曙光,以获得张曙光帮助,仍在北京、香港等地,多次收受杨某给予的157万余元的财物,并征得张曙光同意或者于事后告知张曙光。
为此,张曙光于同一期间,接受杨某的请托,利用其担任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的
职务便利,为杨某的公司解决蓝箭
动车组租赁到期后继续使用及列车空调设备销售等问题,提供了帮助。
北京市二中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菲犯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3)二中刑初字第1952号
刑事判决:被告人罗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北京市二中院最终没有认可检方变更起诉的罪名,而是认定罗菲构成受贿罪。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罗菲不服一审判决,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裁定
2015年4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菲作为
国家工作人员张曙光的“特定关系人”,明知张曙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仍非法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共计15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罗菲在共同犯罪中系
从犯,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到案,依法对其予以
减轻处罚。
北京市高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罗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判决,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
量刑适当,审判
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本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罗菲的上诉,
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裁决后,被告人罗菲不服,提出申诉。
申诉驳回
罗菲因张曙光犯受贿罪一案,不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刑初字第1530号刑事
判决,以原判决在没收张曙光的
违法所得时,处分了她名下的房产,侵犯了她及她父母的财产权益为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17年11月30日,北京市高院向罗菲发出《罗菲、张曙光受贿申诉、申请刑事通知书》,认为罗菲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
五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
执行变更
执行机关北京市女子监狱于2017年8月16日提出对罪犯罗菲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
证据材料及减刑
建议书报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核。北京一中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
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7年9月13日,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罪犯罗菲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
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鉴于罗菲系
职务犯罪罪犯,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北京市女子监狱的减刑建议、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
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条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菲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4年10月13日起至2018年7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
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