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舆论监督就是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了解国家事务,广泛、充分地交流和发表意见、建议,对国家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行政等活动进行褒贬与评价。
简介
它的形成是依赖互联网的各种功能而实现的。应当对网络舆论监督有个全面正确的认识,并且不断地进行规范和正确引导,使其规范和完善,建立起有利于网络舆论监督的制度与途径,使“互联网”成为实现政治民主、建设政治文明的最佳手段。
特点介绍
范围广
网络舆论跨越了地域和时空的限制,延伸了传播范围,使得民众对事件的关注与评论更加广泛,在监督范围的广泛性方面显著强于传统的
舆论监督。
1、网络舆论监督的主体具有广泛性:相对于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络提供的用于舆论监督的媒介资源不仅廉价易得,平台广阔畅通,而且几乎是用之不竭的。同时,互联网信息技术在高速发展,这就为广大普通民众参与舆论监督提供了物质和技术保障。
2. 网络舆论监督的客体即被监督对象具有广泛性:网络舆论监督的客体将整个社会都纳入自己的监督视野。
国家机关的各级工作人员,涉及公共事物和公共利益的组织和个人,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的体制和机制,以及一些不良社会道德现象,都属于监督的范围。由于网络舆论监督主客体的广泛性,网民们可以在互联网上对众多事件进行大规模的讨论、批评和建议,,从而产生强烈的社会反响。 网络舆论监督民意新通道
效率高
互联网是一个公共的论坛,不同思想和观点的人可以在这里直抒己见,相互交流,这不仅扩大了舆论参与的主体,也增强了舆论监督的有效性。网络舆论监督的平台已经不限于民间自发创建的网站,还包括一些传统网站设立的评论栏目。
方式灵活
网络技术引领了传播方式的飞跃,带来了传播技术的解放,实现了传播内容的生动性和传播方式的灵活性。表现形式的多样化使舆论监督报道更为形象、直观、立体化,增强了感染力和影响力。不仅如此,它还使公众能够更有效快捷地整合信息,让舆论监督有声有色,灵活凸显。
信息交互
网络媒体的传播是交互流动的。这种交互性表现在,一方面受众在网络上可以自行选择新闻传播的内容,具有选择的余地;另一方面,网络媒体通过开设电子论坛、公布电子邮件、网上
民意调查、设置讨论等手段,提供交流批评的场所,使受众能直接参与新闻报道,自由方便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从而实现传受双方的沟通与交流。
现状
尽管网络监督暂时仍存在某些缺陷,人们对它有不同的看法,但绝不能因此否定它的作用。2003年,网络媒体所显示的舆论监督力量得到了最充分最有效的体现,众多新闻事件,如
孙志刚事件、日本人集体买春事件、刘涌案件、宝马汽车撞人案等等,都在网络上都得到了广泛的传播,接受最广大人民群众的评判监督,深深触及了人们的灵魂。人民大众参政意识空前高涨,使各种事件的发展得到了最深刻的推动,不但影响着政府决策,而且涉及了法律的变革。网络媒体公信力日益凸显。网络监督已经不可阻挡,因为它符合广大人民的意愿,是“现代社会民主化发展进程的必然”。应当对网络监督有个全面正确的认识,并且不断地使其规范和完善。
网络舆论监督是现代文明的体现,现代文明的社会,不仅表现为经济与科学技术的发达,而且是经济、政治、文化的全面文明化,尤其政治文明可以说是一个国家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政治文明首先表现为最大程度地发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积极性,让更多的人能够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人们有充分的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畅所欲言,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意见和倡议都能受到关注和发挥作用。依赖现代数字技术而实现的互联网传输、交流手段,是现代科技发展的产物;充分实现民主又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必然。网络监督正是这种现代科技同现代民主的恰到好处的结合,它为改革开放的深化和人民权益的实现,提供了一个广泛的平台,是现代文明的体现。否定网络的意义,就如同愚昧时代否定“日心说”、清政府视火车为“怪物”、落后的文化禁锢电影、电视;否定网络监督也可以视为“叶公好龙”式的民主心态。
对网络舆论监督应进行规范和正确引导,互联网承担着传播知识、信息,弘扬民族文化和
社会主义道德的神圣社会职责,作为发布部门的大量社会信息应当 “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有关部门应该审时度势,加强正面引导。网络规范和道德的形成,主要靠教育和引导,靠所有网民的自律;2001年5月湖南创建了《红网》,作为湖南省委、省政府的新闻和综合网站,拥有了中国第一批专业网络记者,在红网的“社区论坛”,邀请了诸多的专家、学者作为常年特邀嘉宾,进行各种建设性的探讨和评论,引导论坛舆论导向趋向理性化。全社会应当加强互联网诚信与公德教育,形成网络道德公约;网络服务与监管部门以及主流媒体应当主动组织对败坏网络声誉的批判,引导人们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净化舆论平台。
基本权利
中国
《宪法》总纲明确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宪法》 第三十五条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言论自由和对国家机关的工作实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民的民主权利。人民有权利采取最便利的方式和手段,保障自己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保障人民有效地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利。网络监督是人民实现民主权利的便捷而有效手段,它当然要受到宪法的保护。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评价网上的争论说,“这是网友的自由,也是民主的体现。”
关系协调
如何处理好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在西方法律界,不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国家都排斥“舆论监督司法”这样的概念,担心造成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从而损害法律的权威性;而新闻界,则习惯于担当与主流政治制度对抗的角色,司法便是主流政治制度的替身。但是,由于传媒和司法至少在形式上都宣布其价值追求是“公正”,因而各法治国家均将
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作为基本价值予以肯定。
在我国,必须协调好二者的关系,缓解对立情绪,发挥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独立的积极推动作用,通过制度改革和观念改变来解决新闻舆论的负面影响。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两条宪法性的规定是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的关系,是新闻媒体行使新闻自由权的法律保障。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来解决新闻舆论监督妨碍司法独立的问题。
(一)通过立法规范新闻监督
我国应当通过立法明确新闻媒体的地位,还可以适当改变当前媒体的垄断现象,适当创办民间投资的新闻机构,摆脱对政府的依赖。另外,立法还要明确新闻媒体进行不实报道的法律责任,对诉讼过程中的案件不得评论,更不能加入自己的主观意志,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得予以报道,违反规定者,应根据情节及后果的严重程度,使其承担相应的民事乃至刑事责任,建议在立法时,参考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对新闻媒体滥用自由权损害司法公正的行为,确立“
藐视法庭罪”和“诽谤罪”两项法律制度。
(二)完善司法独立制度
改革现行司法管理体制,使司法机关不再受制于地方,地方司法机关的财政供给改由中央财政统一负担,摆脱司法受制于行政的命运,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另外还要提高司法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使其能够胜任独立办案的重任。[2]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让人民陪审员审阅案件的材料、参与案件的一些必要的调查,参加案件的开庭审理和最后评议。那么在全部诉讼过程中,将有法官和陪审团两个主体一起工作,公众的直接参与,使得法律执行的透明度增加。而通过共同执法也可以加深公众对司法的认同,消除对法律知识认识模糊的迷惑感。公众亲自参与司法过程获得的信息,相对过去依靠媒体所提供的信息更具有真实性和可信度。一旦可能出现“媒介审判”,作为公众代表的
人民陪审团可以用自己的声音传递真实信息,并在很大程度上对于一些不负责的媒体进行震慑,使得媒体不能滥用权利。
本文最后想说的是,鱼和熊掌要兼得,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不偏废。正如李尚公先生所讲的:“真正独立的司法根本不担心传媒的干扰,正像它不担心社会势力的干扰一样;真正自由的传媒也不会损害司法独立,因为总会有几种不同的声音的——在言论自由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言论都不具有杀伤力,只有‘惟一’的声音才是可怕的。鉴于我们的司法和传媒所面临的实际情况,双方应该互相支持:司法要维护传媒自由,传媒也应该帮助司法摆脱一些羁绊。”[3] 总之,本人认为,司法应该接受舆论监督,舆论监督以不影响司法独立为界。
重要作用
网络舆论监督是公民自我教育的方式,网络媒体是交流传播各种知识和社会信息之现代化工具,它具有广泛性、社会性、世界性等主要特征,他已经成为人们获取知识、了解天下大事的主要渠道。在网络监督的过程中,人们也在相互交流信息和知识,在参与中学习、在参与中互补,在参与中提高素养。对于个别不负责任、偏离事实和公德的网上言论,人们也在进行批评或抨击。正义、法律、公德、知识在自发传播,这是主流;恰恰是这种自愿参与的活动,更有效地达到自我教育的目的,同时也真实反馈了人们道德的水准,让主流媒体的导向有的放矢。
网络舆论监督是民主、公开、平等的推动力,
政治民主化是政治文明的前提,其基本要求是政治上的民主、公开和平等,这正是网络监督的前提和目标。网络监督的前提是要求政治公开(也包括司法与行政的公开),公开才有公正。政治的民主化、公开化、法制化、科学化以及政治的高效、清廉是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目标。政治公开化就是要增强政治生活的清晰度和透明度(涉及国家机密和国防机密外),消除政治的封闭性和神秘色彩,消除程序上、技术上和地域上的限制,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通过网络更好地了解政治过程,更好地知政议政和参政,实现各种民主权利。没有政治的公开化,就很难保证政治民主化,政治清廉也会受到影响,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也就无从谈起。
民意得到了真实、充分的表达。正义存在于最广大人民群众之中。法律是一定形态的社会物质生产和生活的体现,人民群众是社会生产与生活的主体,因而法律必须代表最大多数民众的意志,司法又必须在人民的监督下公开、公正进行。如果法律抛开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只是部分“权威”强加给人民的信条;如果司法活动不受人民的监督而失去公正,那末法律就将失去在民众中的权威。民不可欺——无论什么人,打着“权威”旗号也罢、打出“人权”招牌也罢、还是玩弄什么其他花样,他都不能逾越人民的意志。一方面在法律范畴给予人们很多启示,譬如法律如何代表最广大人民意志;如何保证司法公正与权威;如何看待
死刑等。更重要的是网络舆论监督引起了大家的极大关注。网上畅所欲言体现了民众对权威机构的一种评判,在网络上对司法机关的评判则从某一方面体现一种社会的声音。网络在极大地拓展人们交互空间的同时,又极大地便捷了人们之间的认识与交流,它将成为今后人民自我教育和行使民主监督权利的最有效手段之一。那么,人民可以通过
网络监督司法活动,可以把这个手段扩展到其他领域,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社会安全……等等所有领域,都应当接受人民的监督,都应当为人民群众提供网络舆论监督的广阔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