藐视法庭罪
故意冒犯法庭或干预法庭的正常活动的行为
藐视法庭罪是故意冒犯法庭或干预法庭的正常活动的行为。英美法系刑法中的一种犯罪。本罪的具体表现以下四类:(1)在法庭上具有藐视行为。如被告在向陪审官讲话时使用污辱性的言词,或直接污辱法官。(2)公布污蔑法庭的材料。如在材料中对法官污蔑漫骂。(3)旨在阻挠或干涉正常的司法程序或法院的合法程序的任何行为或公布的文件。如威胁或阻挠陪审官、当事人或证人公布有关未决案的评议等。(4)公布秘密材料。但是,秘密材料只有当法院禁止公布时而加以公布,才构成犯罪。
藐视法庭罪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迟延提交证据或者拒不提交证据;负有出庭作证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负有协助法庭执行审判职务的义务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拒不交纳法庭罚款;在法庭上辱骂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对法官进行言语攻击和无理纠缠;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扰乱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藐视法庭罪,其惩罚范围极其宽泛:凡不服从或不尊重法庭或法官、可能影响司法运作之言行,皆可入罪。蔑视法庭罪,部分是渊源于判例法,部分依据1981年《蔑视法庭法案》(英国)。
我国刑法典上无此罪名,但可以认为部分类似于我国的妨害司法罪(包括伪证罪,妨害作证罪,扰乱法庭秩序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因此罪有妨害司法罪不周延的内容,故我国有学者向最高立法机关提出议案,建议设置此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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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12-24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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