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是
国际社会可以支配使用的一个重要手段,目的是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1988年,
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荣获
诺贝尔和平奖,维持和平的作用自此得到公认。
联合国维和行动主要由
联合国安理会根据《
联合国宪章》的精神授权实施。其主要任务是:落实冲突方所签署的有关控制和解决冲突的各种协议,或者监督这类协议的落实,确保
人道主义救援活动的顺利开展。
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的人员包括军事人员和文职人员,除少数由
联合国从其公务员队伍中选派或从冲突地区就地聘用外,主要由
联合国成员国政府应
联合国秘书长的请求提供。由成员国政府提供给联合国使用的维和人员归联合国统一指挥,但成员国政府有权按一定的程序撤回其维和人员。
维和行动由联合国首创,其早期形式为联合国军事观察团,成立的标志是1948年6月安理会派往巴勒斯坦地区的联合国停战监督组织。1956年
第二次中东战争爆发后,联合国又向埃及的西奈半岛派遣了联合国紧急部队,成为联合国第一支维和部队。联合国于1960年7月-1964年6月实施的联合国刚果行动,使联合国维和行动第一次遭受重大挫折,几近失去成员国的支持。自此,联合国维和行动一度陷入低谷,在1967年7月-1973年9月间联合国没有开展新的维和行动。1973年爆发的
第四次中东战争使联合国维和行动获得新生。美国和苏联为向这场战争中各自的盟友表示支持,下令各自的战略部队处于戒备状态,局势极为紧张。尽管美苏双方均不愿看到一场核大战的爆发,但都不愿从强硬的立场上后退。为打破僵局,联合国维和行动再次被推上前台。1973年10月和1974年6月,联合国分别向
西奈半岛和戈兰高地派遣了联合国第二期紧急部队和
联合国脱离接触观察员部队。随后,联合国又于1978年3月部署了
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尽管联合国维和行动得以恢复,但由于美、苏争霸的基本态势未变,在随后的10年里,联合国维和行动再次陷入低谷。在1948-1988年的40年里,联合国部署的维和行动仅有16项。冷战结束后,大国关系得到改善,相互间的合作得到加强。联合国维和行动获得了快速发展。1989-1993年间,联合国就实施了15项维和行动,几乎是前40年的总和。这一时期,联合国既有在
纳米比亚、
柬埔寨和
莫桑比克等地获得的巨大成功,也有在索马里和前南斯拉夫等地的严重失败。世纪之交,联合国维和行动重新走上快速发展的道路。截至2016年12月,联合国共计在世界各地的冲突地区部署了69项维和行动。冷战结束后,联合国维和行动的职能发生了质的变化。除传统的军事职能外,增加了组织和监督选举等政治职能;协助司法改革、培训警察和开展执法等法治职能;协调经济重建工作等经济职能;监督人权、难民安置和人道主义援助等社会职能;临时行政等管理职能。即使是军事职能,也在监督停火、监督撤军等基础上增加了解除武装、复员部队和重新安置等新的内容。通常将1988年以前的联合国维和行动称为第一代维和行动,即传统型维和行动,而将此后的联合国维和行动称为第二代维和行动,即复合型维和行动。联合国的维和行动正在由“维持”和平向包括防止冲突、促进和平、维持和平和建设和平在内的一体化方向转变,故又被统称为“和平行动”。中国支持并积极参加符合《联合国宪章》精神的维和行动。1989年,中国向联合国纳米比亚过渡时期援助团派遣选举监督人员,标志着中国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开始。1990年,中国军队向
联合国停战监督组织派遣5名军事观察员,首次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截至2016年12月,中国军队共参加24项联合国维和行动,累计派出官兵3.3万人次,有13名维和军人在执行任务中牺牲。中国的贡献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长期的实践中,
联合国逐渐形成了一整套指导联合国维和行动的根本原则。主要有:①合法性原则。联合国维和行动必须符合
《联合国宪章》的精神和国际法的原则,并得到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和
联合国会员国的广泛参与。②同意原则。联合国维和行动在部署前,必须首先取得冲突各方同意。③公正性原则。联合国维和人员在履行维和使命时必须公正对待冲突各方。④非武力原则。
联合国维和部队除自卫外,不得使用武力来达到维持和平的目的。⑤统一原则。组成联合国维和特派团的各国分遣队必须接受联合国的统一指挥。这些原则是联合国维和行动区别于传统军事行动的主要特征,也是联合国维和行动取得成功并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安理会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负有主要责任。这一规定确立了安理会对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决策地位。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启动、续延和终止,都须由安理会决定。联合国秘书长负责对维和行动实施指挥与控制。联合国维和行动的日常运作由联合国维和行动部负责,维和行动部通过主管维和事务的副秘书长向秘书长报告工作。因此,在联合国总部,“安理会―秘书长―维和部”形成了维和行动的指挥链。联合国的战地维和行动(即分布在世界各地的联合国维和特派团)通常为三级指挥体系。第一级为维和特派团总部,由军事、警察、民事和行政管理等职能部门组成。特派团团长通常由联合国秘书长特别代表担任,负责对特派团各职能部门进行总体协调与管理。第二级为战区司令部,其机构设置与特派团总部相仿。第三级为战区司令部直接指挥的下属基层单位。在维和特派团的各职能部门中,军事部门的指挥体系最为独特,它由部队司令部、战区司令部和分遣队(或观察员队)组成。部队司令部通常由一名少将或中将任司令,下辖人事、情报、作战和后勤等处;战区司令部通常由一名上校任司令,下辖人事、情报、作战和后勤等科;各个战区又下辖数量不等的分遣队或观察员队。
联合国维和行动有四大基本类型:①维持停火、隔离交战方部队。这类维和行动始于冷战时期,是冷战时期的主要维和类型。维和行动在冲突各方签订的停火(或停战)协议基础上开展工作。执行维持停火(或停战)任务的主要是
联合国军事观察员。他们昼夜观察停火线两侧的军事形势,并将任何违反停火(或停战)协议的事件向联合国报告,从而达到监督和维持停火的目的。执行隔离交战方部队任务的是
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他们在交战前线建立非军事区或缓冲区,从而达到使交战方部队脱离接触的目的。其典型代表是部署于以色列与其阿拉伯邻国之间的几项联合国维和行动。②预防性部署。由可能发生冲突的国家提出请求,联合国将维和部队或军事观察员部署于可能爆发冲突的地区,以防止冲突的发生或其他地区的冲突向本地区蔓延。预防性部署部队采取与第一类维和行动相同或相似的维和方式。这一类联合国维和行动只出现过一次,即1995年3月-1999年2月部署于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的
联合国预防性部署部队。③执行全面和平协议。这一类型的联合国维和行动始于冷战结束前夕,是冷战后的主要维和类型。维和行动在冲突方所签订的全面和平协议基础上开展工作,其履行的职能不仅包括传统的维持停火和隔离交战方部队,还包括临时行政、组织或监督选举、解除武装、复员部队、安置难民、监督人权和经济重建等广泛内容。联合国在纳米比亚、柬埔寨和东帝汶等地区的维和行动是其典型代表。④建设和平行动。联合国大规模维持和平行动结束后,仍将保留精干的办事机构和人员,继续从事经济重建、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其典型代表如
联合国东帝汶支助团、联合国塞拉利昂办事处等。
联合国维和行动显示出一些明显的发展趋势:①维和行动已经不再是单纯的“维持”和平行动,维持和平与预防性外交、促进和平和建设和平的各种努力将整合为一,彼此之间的界限将越来越模糊,“维和行动”将被“和平行动”所取代。②随着暴力冲突的日益国内化、冲突派别的多样化以及国际社会对人权的日益重视,维和行动中建立的同意、公正和非武力等原则将受到更大的挑战。“强制”维和和人道主义干预可能会增多。③由区域性组织、自愿国家联盟实施的维和行动将日益增多,非政府组织作用增大,发挥的作用有扩大趋势,但联合国在维和行动中的主导地位仍将保持,联合国与其他国际组织在维和方面将呈现竞争与合作并存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