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财经委员会和统一税政财政部在北京召开首届全国税务会议,根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40条“国家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的精神,全面研究了统一全国税政,制定统一新税法和建立统一税务机构等问题。会议草拟了《
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并草拟了全国统一的税法。
会议还制定了全国各级税务机关组织规章草案,建立统一的税收机构,中央一级设税务总局,受财政部领导,各级税务局受上级局与同级政府双重领导。1950年1月,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的通令,同时发布了《
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和《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明确规定了新中国的税收政策、税收制度和税务机构建立的原则。此后,政务院又陆续公布了各有关税收的暂行条例,并对地区性的税收法规进行了整理,迅速建立起全国统一的新税制和税务工作体系。新中国的税制同旧税制在税收本质上有根本区别。它的基本特点是实行多种税、多次征的复合说制。它以按流转额和所得额征税为主体,再加上其他一些税种配合,形成了新中国的税制体系。由于
中央人民政府实行了统一的财经管理,整顿了财政收支,加强了税收工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后6个月,全国财政经济情况迅速好转,出现了财政收支接近平衡,停止通货膨胀和物价趋向稳定的局面,为经济的全面恢复和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