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结转自筹基建资金的转存及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由于时间和资金使用情况差异,需进行不同的会计账务处理,这样做才能符合会计法规对会计核算的要求。
根据1997年财政部《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只对
基本建设来源于单位自筹部分规定作了核算办法。但由于在核算中会计账务处理比较简略和不够完整,致使各个单位会计对“结转自筹基建”
账户处理不规范,现就这个问题试分析如下:
结转自筹基建的资金来源是财政补助以外的资金,通常称作“自筹基金”,在资金转存建设银行以前,单位已筹集了资金并已确定用于
基本建设。为了核算和监督事业单位自筹基建资金的转存和年终结转情况,应设置“结转自筹基建”科目(归属于支出类科目),其平时
借方登记转存建行自筹基建资金的累计专户数,
贷方一般没有发生数,待年终转账时才将本科目
借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结转后本科目无
余额。
(1)某事业单位经上级财政和主管
部门批准,用自筹资金50万元建职工浴室,将自筹资金转存建设银行。
事业单位将自筹的用于
基本建设的资金转存建设银行,通过支出类
账户进行核算,目的是为了落实年终结余,便于安排下年收支预算。如果转存建设银行的基建资金不列支出,则年终结余就包括这笔款项,其结余是不符合
会计制度规定的,也是不真实的。所以我们将单位结转到建设银行的自筹基建资金的使用情况,就不再列入事业支出或
经营支出,而是通过基建账薄去单独反映,以符合
会计制度对核算的基本要求。
把自筹基建资金转存建设银行后,其财务管理应从单位
财会部门交由单位专设基建部门去管理和核算,(也可指定专人负责基建核算)以便全面地、完整地、真实客观地反映基建资金的使用和结存情况。与单位日常财务管理分开,便于我们核算和监督。
财会部门暂不参与对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
会计核算,待
基本建设完工交付使用后,财会部门再将基建部门交付使用的
固定资产进行转入账核算,并纳入日常的单位资产的管理。但在基建部门对自筹基建资金的使用及工程未竣工之前,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上报会计报表时,应当将
财会部门的会计报表和基建部门的会计报表一同报出,以便完整地反映
事业单位资产和负债的情况。虽然我们是分别反映一个单位的日常财务活动和基建资金使用活动,但自筹基建资金从属于单位整体
预算结余资金,是单位资金的一个组成部分,其资金使用情况必须向财政和主管部门反映,以便于财政宏观调控。
事业单位将自筹基建资金转入建设银行后,这部分资金开始运作,用于自筹的
基本建设,其一切经济活动将由基建部门进行
会计核算和监督并实行正常管理。
(1)某基建部门收到财会部门交来的自筹基建资金50万元的有关
凭证。其分录:
(2)基建部门通过建设银行向承包单位支付有关基建款50万元,会计凭有关
凭证入账。
在基建资金使用中,我们只动用了480000元,而原“自筹基建款”
账户贷方资金
余额为500000元,现
借方只有资金480000元,借、
贷方不相等,账未冲平。(贷方
余额还有2万元),并且建行专户款也还留有20000元余额,(
借方50万元,贷方是48万元),借贷也不平。这时应将“自筹基建款”
账户与“银行存款—建行专户”账户对冲20000元。
(3)然后再将余款转回到事业单位基本存款户上来。并使“结转自筹基建”
账户结平。
值得注意的是
余额20000元结转到“结转自筹基建”科目
贷方时,必须是年终还未将“结转自筹基建”
账户借方余额转入到“事业结余”账户上才行,(也就是没有前面例一、(2)所做的分录)。其分录:
(2)如果年终已将“结转自筹基建”科目500000元资金转入了“事业结余”
账户,而工程在次年才完工,那么其剩余资金20000元收回时若不再继续指定用途,应直接转入“事业基金”账户。其分录:
(3)如收回
余额还要继续指定专门用途,可放在“专用基金”——修购基金上,继续以后的
基本建设或修购方面。其分录:
上述试分析了将结转自筹基建资金从转存建设银行到建设完工并从基建部门转入财会部门的一系列的财务管理和会计账务处理。同时对剩余基建资金的收回因不同时间和用途等进行了
会计假设的账务处理。这只是对教材书本中未涉及的一种会计尝试,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
预算会计》与国际接轨,将对
会计核算提出更规范的要求,我们应以会计法规和
会计准则去指导会计核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