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为人民币200万元,非期货公司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为人民币50万元。若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大于零而低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交易所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书》,在保证金补足之前,禁止会员开新仓;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交易所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书》和《强行平仓通知书》,如果下一交易日开市前未补足,交易所将按有关规定对该会员
强行平仓。
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上一交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上一交易日
交易保证金-当日交易保证金+当日实际可用充抵额度-上一交易日实际可用充抵额度+
当日盈亏+当日入金-当日出金-交易手续费+其他资金等
结算准备金账户中存入的款项又可分为两部分:一是基础保证金,在正常的交易中不准备挪用,是一笔相对固定的款项;二是用于结算划转的可动用保证金。由于结算准备金是尚未被
期货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对于经纪公司来讲,这种结算准备金相当于对
交易所的一种
存款,交易所因此应支付相应的
存款利息。在一般情况下,交易所对于结算准备金是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向经纪公司
支付结算准备金存款利息。
交易所向经纪公司支付的结算准备金存款利息,是通过会员的
保证金账户直接划转的。经纪公司根据交易所实际支付的利息数额,借记“应收
保证金”科目,贷记“
财务费用”科目。经纪公司对交易所支付的存款利息进行账务处理后,应及时将收到的
保证金存款利息从结算准备金账户中转出,借记“
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保证金”科目。
举例:在第三季度末,某经纪公司在A交易所存入的结算准备金余额为63万元,其中,基础保证金余额40万元,用于正常结算的可用保证金23万元。经纪公司收到交易所按同期银行
活期存款利率(设
年利率为1%支付)第三季度利息1500元。
结算担保金的概念与结算准备金完全不同。
结算担保金制度作为一种防范
违约风险的常用手段,在芝加哥商业交易所、韩国交易所等国际市场通用。中金所也借鉴了国际通用做法,与国内
商品期货市场不同,要求部分有实力的机构作为结算会员可以与交易所直接进行结算,而其他不具备结算能力的机构不能直接与交易所结算,而是与签订协议的结算会员进行结算。这样,交易所的会员架构呈金字塔型。为避免结算会员违约风险直接向市场扩散,增加市场抵抗风险的
财务资源,从而增强市场整体的抗风险能力,保护全体市场参与者的根本利益,中金所采用结算担保金制度。中金所规定结算会员依交易所规定以现金方式缴纳
结算担保金。也就是说,结算担保金仅仅是交易所向结算会员收取的,结算会员不得向
交易会员收取结算担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