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结算担保金,是指
结算参与人以
自有资金向
期货结算机构缴纳的,用于
担保履约的资金。
结算担保金是指由结算会员依交易所的规定缴存的,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的共同担保资金。引进结算会员共同担保机制,在股指期货市场一开始运作时就有一笔相当数量的共同担保资金,可以增加交易所应对风险的财务资源,建立化解风险的缓冲区,进一步强化交易所整体抗风险能力,为市场平稳运作提供有力保障。
结算担保金分为基础担保金和变动担保金。基础担保金是指结算会员参与中金所结算
交割业务必须缴纳的最低担保金数额,变动结算担保金是指结算会员结算担保金中高出基础结算担保金的部分,是随着结算会员
业务量的变化而调整的结算担保金。
中金所每季度首个
交易日确定全市场的结算担保金基数,作为计算各结算会员应当分担的结算担保金依据。
结算会员本季度应当分担的结算担保金=结算担保金基数×(20%×该会员上一季度日均交易量/全市场上一季度日均交易量+80%×该会员上一季度日均
持仓量/全市场上一季度日均持仓量)。
结算会员应分担的结算担保金数额与其基础结算担保金数额取大者,作为结算会员新季度应缴纳的结算担保金数额。交易所将在新季度开始的第5个
交易日第一节结束后,通过银行将结算担保金余额的超出部分划至结算会员结算担保金专用账户,将需要补交的结算担保金从结算会员结算担保金专用账户中扣划。结算会员需要补交结算担保金的,应在新季度初的第5个交易日前将补交数额存入其结算担保金专用账户。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调整结算担保金的收取时间以及结算担保金总额,并有权对个别结算会员提高结算担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