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售汇制度,这是
外汇管理的核心制度之一。有
强制结售汇制度和意愿结售汇制度之分。强制结售汇制度是指所有的外汇必须卖给银行,所有的外汇支出向银行购买。
意愿结售汇制度是指,除国家规定的
外汇账户可以保留外,企业和个人必须将多余的外汇卖给
外汇指定银行,外汇指定银行必须把高于
国家外汇管理局头寸的外汇在
银行间市场卖出。在这套制度里,央行是银行间市场最大的接盘者,从而形成国家的
外汇储备。
自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的是强制性的
银行结售汇制度。
结汇是指
外汇收入者将其外汇收入出售给
外汇指定银行,后者按
市场汇率付给
本币的行为。结汇分为强制结汇、意愿结汇和限额结汇等形式。强制结汇是指所有外汇收入必须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不允许保留外汇;意愿结汇是指外汇收入可以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也可以开立
外汇账户保留,结汇与否由外汇收入所有者自己决定;限额结汇是指外汇收入在国家核定的限额内可不结汇,超过限额的必须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实行结汇制度的目的是将我国企业的外汇收入及时足额地汇入
外汇储备,为进口支付外汇提供保障,通常在外汇储备规模较小时,主要采取强制
结汇方式;随着外汇瓶颈的解除,意愿结汇更符合间接管理的需要。根据我国外汇收支状况,我国同时采用强制结汇和限额结汇两种方式,即对一般中资企业
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强制结汇,而年
进出口总额和注册资本达到一定规模、财务状况良好的中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开立外汇账户,实行限额结汇。在
银行结汇制度下,特别是在强制结汇制度下,外汇指定银行比较被动地从企业和个人手中购买外汇,无法对外汇币种、数量进行选择,由此形成的
外汇头寸特别容易遭受
外汇风险。
2008年,修订后的《
外汇管理条例》明确企业和个人可以按规定保留外汇或者将外汇卖给银行。这意味着,
强制结售汇制度正式退出了历史舞台。2009年以来,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提高政策透明度,外汇管理部门大力开展法规清理,共宣布废止和失效400余个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涉及强制结售汇的规范性文件被宣布废止、失效或修订。强制结售汇政策法规均已失去效力,实践中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