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行政法是调整国家经济行政主体在运用行政权调控、监督、干预、管理市场经济运行的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主要是指政府对经济的调控与管理的法律,这部分内容一直是经济法学者在研究。是中国行政法学研究最少的部分实务部门曾对行政法学者缺乏这方面的研究提出过意见。同时,经济法与行政法有许多相似之处,以前曾有学者把经济法称为“经济行政法”,二者相似性可见一斑。
从抽象的意义上来讲,经济行政法包括三个部分——国家责任、企业责任和共同责任。这涉及到我们如何来组织和建构经济行政法。首先是国家责任。在现代社会,国家是有责任的,其责任包括
立法、行政、
司法等方面。与此相对的是所谓的企业责任,即指企业通过相关的条例或合同,自行进行管理和活动。例如矿泉水瓶上的安全标志,它可能是通过商会来进行的;私人之间的问题,主要通过仲裁或调解来处理;而所谓的私人自治,即私人为自己的事务负责。介于以上两者之间的是共同责任。这是一种伙伴型的关系,在这个体系中,国家和私人一起工作,遵守合作的原则。归纳而言,国家责任下是一种等级国家;在企业责任之下,国家是一种辅助性的作用;而共同责任则意味着国家是合作伙伴。其发展趋势是从家长式国家向伙伴型国家迈进。例如,在中国2008年举办的奥运会中,国家的作用是有限的,必须吸纳企业和社会的力量参与其中。
经济行政法实际上与环境法关系密切。但事实上,经济行政法与环境法通常是分开的,这对于环境法来说未必是好事。因为经济必须利用环境,同时也是环境措施的对象,经济的发展必须依赖于环境。因此,经济与环境必须紧密结合在一起,环境是经济的一个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