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性规制是在存在着自然垄断和信息不对称问题的部门,以防止无效率的资源配置的发生和确保需要者的公平利用为主要目的,通过被认可和许可的各种手段,对企业的进入、退出、价格、服务的质和量以及投资、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活动所进行的规制。
1、对企业进入及退出某一
产业或对产业内竞争者的数量进行规制,这一规制可通过发放许可证,实行审批制,或是制定较高的进入标准来实现;
4、对
产品质量进行规制,这种方式的
成本较高,由于企业和规制者之间存在着
信息不对称,规制者对产品质量很难把握,因此实践中这类规制方式较少采用。
从18世纪90年代开始,政府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不断加强,而
社会性规制是在20世纪60年代末期才逐步实施的。
经济性规制的重点领域是电力、天然气、电信、交通、航空等具有
自然垄断特征和
信息不对称问题的
产业及农业、银行业等特殊产业,表现为对产业的进入与退出,价格与
工资等进行限制与约束。
而
社会性规制处理的主要是
外部不经济和非价值物问题,“是以保障劳动者和消费者的安全、健康、卫生以及保护环境和防止灾害为目的,对物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伴随着提供他们而产生的各种活动制定一定标准,并禁止、限制特定行为的规制”。
社会性规制主要包括安全性规制、健康规制和环境规制等。
经济性规制主要通过限制及约束等方式进行对其涉及的
行业进行政府管控;
社会性规制主要通过设立相应标准、发放许可证、收取各种费用等方式进行。
经济性规制和
社会性规制都是政府规制的形式,都是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对市场活动所进行的行为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