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家谱协会
成立于绍兴市的社会团体
绍兴市家谱协,会由绍兴地区范围内的档案馆、博物馆、图书馆等谱牒收藏及研究机构,谱牒爱好者、谱牒工作者自发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组织。
协会宗旨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设立的目的是:更好保存历史文化遗产,开发谱牒资源,弘扬历史文化,促进学习交流,建立一支德才兼备谱牒编撰团队,使续谱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协会章程
《绍兴市家谱协会章程》
(2010年12月18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讨论通过,2010年12月29日绍兴市民政局核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绍兴市家谱协会,英文名为Shaoxing City Genealogy Society(缩写:SXCGS)。
第二条 本会是由绍兴地区范围内的档案馆、博物馆、图书馆等谱牒收藏及研究机构,谱牒爱好者、谱牒工作者自发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设立的目的是:更好保存历史文化遗产,开发谱牒资源,弘扬历史文化,促进学习交流,建立一支德才兼备谱牒编撰团队,使续谱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绍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绍兴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地是绍兴市越城区胜利西路77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谱牒文化的学术研究、交流、传播及网站建设服务;
(二)策划指导家谱的研修和编纂出版服务;
(三)谱牒知识专业培训和咨询服务;
(四)协助海内外华人寻根认祖,参加重大的祭祀和庆典活动;
(五)谱牒收藏保管利用服务;
(六)承办政府,企事业单位,社团和个人委托的村镇史、谱牒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和热心谱牒文化事业。
已在本市范围内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热心支持谱牒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相关社会组织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1、从事谱牒、村镇史、方志的编撰人员(包括专业和业余),需有当地基层组织盖章的业绩证明材料,并附证书等复印件。
2、从事谱牒理论研究、教育及辅导、编辑人员,或谱牒组织领导工作者,或热情支持谱牒事业的社会各界中的谱牒爱好者,需提供有一定成效或有较好社会影响的本人著作、论文、讲义、译文、编辑出版的书刊、图片集,或有本人主笔的谱牒工作报告、工作总结。
3、从事印刷、排版、装帧、设计研发各种古籍复制、修复获得一定成果的,或有较高书画水平的人员,需附上有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参加本会者,由本会会员二人介绍;入会申请表由本人所在单位或县(市、区)文化部门签署意见盖章后,报送本会;市直单位申请者,经本单位签署意见盖章后,可直接送本会。凡要求入会者,需在入会申请表上贴一寸半身免冠照片一张,另附一张,供会员证和存档。
(三)理事会对申请入会者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决定聘任名誉会长、顾问;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部门或者有关单位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12月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10-07 20:42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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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宗旨
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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