练饷是明末为筹措军饷而加派的赋银。又指为镇压农民起义练兵用的军饷。崇祯十二年 (公元1639年) 明政府为抵御后金入侵和镇压农民起义,准备抽练边兵(正规军) 和加练乡兵,饷银因此增加。当时除续征剿饷外,复征练饷。《明史·杨嗣昌传》: “初嗣昌增剿饷,期一年而止。后饷尽而贼未平,诏彻其半。至是督饷侍郎张伯鲸请全征,帝虑失信。嗣昌口: 无伤也,加赋出于土田,土田尽归有力家,百亩增银三四钱,稍抑兼并耳。大学士薛国观等皆赞之,于是剿饷外,复征练饷七百三十万。”然而练饷扰民太甚,《明史·左懋第传》: “臣有事河干一载,每进父老问疾苦,皆言练饷之害。”崇祯不得已旋罢之。
明末为
练兵所需军饷而征收的一种苛税。
崇祯十二年下令抽练边兵和加练
民兵,于是加征田赋每亩练饷银一分,全国共征收七百三十万两。与
辽饷、剿饷当时并称为“
三饷”。见《
明史·食货志二》。 清
赵翼 《
廿二史札记》卷三六:“﹝崇祯﹞十二年饷尽而贼未平,於是又从嗣昌及督饷
侍郎张伯鲸议,勦饷外又增练饷七百三十万。” 清
魏源 《
圣武记》卷十一:“明之末年,加练兵十有八万,辽饷、剿饷、练饷,至千有七百馀万,弊亦同之。”
清代练兵的军需费用。《
清史稿·兵志三》:“
兵部诸臣会议,以
同治初年创议练兵,京师
神机营及
直隶省六军,别筹练饷,特立营制。”《清史稿·兵志三》:“﹝同治﹞九年,
曾国藩于直隶省增募
马勇千人,分为四营,原有额兵,增足万人,分练马队、步队,奏定各营哨之制,及底饷、练饷、出征加饷之制,为北方重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