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影响会计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
利润总额与
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
时间性差异造成的纳税影响额递延分配到以后期间的
会计方法。实际上,纳税影响会计法是对
税前利润(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计税利润)之间的时间性差异逐渐确认和依法
转销(过程中的积累和转回)的会计方法。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实际作用是使公司的财务会计记录与
财务报表的目标相一致,即坚持按照财务会计的基本概念(
资产与负债)和固有程序(
权责发生制)进行有关
会计确认和计量,避免
财务信息使用者对财务信息误解。纳税影响会计法可以分为
递延法和
债务法两大类。
递延法是纳税影响会计法的基本方法之一。在这种方法下,将本期
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纳税影响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并同时转回原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本期
所得税的影响额。例如某公司2000年12月20日购进设备一台,原价10000元,
预计净残值400元,折旧年限5年,按税法规定采用年数总和
计提折旧,会计上采用
直线法计提折旧,所得税税率为33%,2003年开始税率变为25%,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假如该企业每年
税前利润为20000元。2001年至2006年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及其所得税影响额如表1。
1.采用递延法核算时,在
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
递延税款余额,并不代表收款的权利或付款的义务。因为递延法的账面余额按照产生
时间性差异的时期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对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不作调整,如2003年税率变动时递延税款账户余额为:(1280+640)×33%=633.6(元),即递延税款账面余额不符合负债和资产的定义,不能完全反映为企业的一项资产或一项负债。
采用债务法时,本期的时间性差异预计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在
资产负债表上作为将来应付税款的债务,或者作为代表预付未来税款的资产。
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按现行税率计算,而不是按照产生
时间性差异的时期适用的
所得税率计算,即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率时,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要进行相应调整,如2003年税率变动时,递延税款账户余额为:480(元),而调整前余额633.6元,故递延税款账户余额调减153.6元。
2.在采用
递延法时,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所得税的余额,用现行税率计算,以前发生而在本期转回的各项时间性差异影响所得税金额。用原税率计算,如2004年转回的时间性差异影响金额为:640×33%=211.2(元)。采用
债务法时,本期发生或转回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应使用现行
所得税率确定。如2004年转回的
时间性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为:160(元)。
由此可见,
递延法下一定时期的
所得税费用包括:(1)本期应交的所得税;(2)本期发生或转回的
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
递延税款贷项或借项。
债务法下,一定时期的所得税费用包括:(1)本期应交所得税;(2)本期发生或转回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税款贷项或借项;(3)由于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对以前各期确认的
递延所得税负债或
递延所得税资产账面余额的调整金额。
通过以上比较不难发现递延法重视的是
利润表,而债务法更重视
资产负债表。从理论上讲,债务法比递延法更科学,因为债务法计算的
递延税款账面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为一项资产或一项负债。但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递延法与
债务法进行的会计处理的结果完全一致。但我们也注意到,出于
稳健性原则的考虑,对于应用纳税影响会计法(
递延法和债务法)应有一定的约束条件:当税前利润小于纳税所得时,只有在以后的时间差异转回的时期内有足够的应税所得予以
转销的企业,才能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否则只能采用
应付税款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