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进税是“
累退税”的对称。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累进税,指随着
应税额增大,税率逐渐累进升高,同累退税恰好相反。广义的累进税泛指负担水平随
课税对象数额增加,而呈递增趋势的税收。如西方一些国家对某些商品征收的
消费税,以及按
比例税率征收的
所得税和
财产税。由于这些税种不考虑纳税人的收入状况和负担能力,对数量不等的同一类课税对象都按同一比例征收,结果是收入愈高者,负担愈轻;收入愈低者,负担愈重,
税收负担与负担能力呈反方向变化。
2、
超额累进税:将课税对象按数额(比率)大小分为若干等级部分,每个等级部分分别按其相应的税率计征。
以
交换说为理论依据而主张实行
累进税制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所得和财富多的人,其享受
国家保护和国家提供的各种服务的利益,比所得和财富少的人要多,因而就应多纳税。只有采用累进税,才能达到这一目的。这种观点符合受益多多纳税、受益少少纳税的
税负公平原则。但这种观点存在的问题是,每个人的各种收入和所拥有的财产中究竟各享受了多少国家提供的利益,往往是无法确定的,从而
累进税率也难以设计。因此,多数学者主张实行
比例税或者以
能力说为依据实行累进税。
早期西方学者从
税收公平原则出发,主张实行累进税的观点。补偿说认为实行累进税,以解决
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公平。这种观点认为,一方面,由习惯、经济及历史等原因,社会的财富和
收入分配上存在着不均和不平等,政府应对此予以调节,采用累进税来矫正分配不公,以达到补偿的效果。另一方面,从税收
参与分配的环节来看,以前环节征收的
消费税是不公平的,消费税对
一般消费品征税。使穷人负担较重而富人负担较轻,因而在对所得征税环节就应实行累进税,使富人负担较重,穷人负担相对较轻,从而实现补偿,以达到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