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科学
哲学领域术语
精神科学是某些学者对人文社会科学的称谓,又称 “人文科学”,与物质科学自然科学相对而言。对于哲学家狄尔泰而言,指的是相对于自然科学的一组科学,包括历史学政治经济学法学政治学,关于宗教、文学诗歌造型艺术音乐的研究,关于哲学世界观与哲学体系的研究,以及心理学等等。
涵义
①某些学者对社会科学的称谓。又称 “人文科学”,与物质科学或自然科学相对而言。张君劢在《人生观》中说:“科学之中,亦分二项:曰精神科学,曰物质科学。物质科学如物理化学等;精神科学如政治学、生计学、心理学、哲学之类。”他认为精神科学方面的公例只限于过去的事情,不一定适用于未来的事情,严格说来不成其为科学。柴照在《认识论》中指出:“精神科学与自然科学相对,或是说‘人文科学’”。“它不但含有狭义之史学,……尚包含着一些比较抽象的学问,它们研究人类精神生活的特殊表现,比如语言、法律、 经济、社会、美术、宗教等等的意义、分类体系如法则等。”
②研究人类精神历史活动的学科。贺麟认为“所谓精神科学指道德史、艺术史而言,以研究人类精神历史 为主”(《当代中国哲学》)。指出精神科学研究的对象是 典章制度、文化产物之类的“文化之物”,这些“文化之物”乃是人类精神的表现与创造。所以研究的方法不应 当采取分析法,而应当采取直观的方法,只有直观才是 “体认文化价值形成精神科学的方法”(《近代唯心论简释》)。
引申
精神科学引论》是关于“精神科学”的哲学名著。该书是狄尔泰系统论述其所创立的“精神科学”的理论和方法的代表作品。19世纪末,欧洲学术界展开了一场对自然科学及其方法的正当性和适用范围的大讨论。狄尔泰在讨论中认为:自然科学方法只适用于能够重复出现的自然现象,人文现象是独一无二、不可重现的,所以不能用自然科学的方法来研究。人文现象只能通过内在的体验和同情来把握,而这已经超出了物质的范畴,进入了精神领域。狄尔泰在这一观点的基础上创造了与自然科学相对的“精神科学”,并在《精神科学引论》(第一卷)中论述了“精神科学”的理论与方法。这本书并没有完成,因此只有“第一卷”。
发展历史
“精神科学”这个说法,是由德语Geisteswissenschaften直译而来。该词第一次出现于德国冯·谢尔(Von Schiel)翻译的英国J.S.穆勒著《逻辑学》一书中,用以译原著中的“道德科学”(moral science)一词。
从18世纪起,人们就开始为一组科学寻找一个合适的名称,从而区别于自然科学。它们曾被称为“道德科学”、“文化科学”(cultural science)或“精神科学”。略不同于现今通用的“人文科学”(human science)概念,“精神科学”在范围上还包括社会科学,而在概念所体现的历史脉络上,“精神科学”概念体现了对“精神”概念的延续,如孟德斯鸠所谓“法的精神”、黑格尔所谓“客观精神”,伊埃林所谓“罗马法的精神”等。
在19世纪,精神科学最初主要体现于黑格尔的精神哲学中,精神哲学认为人性、社会制度和高级文化(艺术、宗教和哲学)本身构成一个优于同时也区别于物质世界的独立自主的王国。到十九世纪末,普遍认为,研究自然和精神的方法是截然不同的,自然应该实证主义地加以解释,运用归纳法加以研究;精神科学则要求理解,即要求对人的独一无二的个体性、人所参与的制度、事件加以同情性的理解。
“精神科学”一词在19世纪后半叶广泛传播,这主要是由于德国哲学家威廉·狄尔泰的使用。1882年,狄尔泰在《精神科学引论》中提出一套精神科学的理论,后得到文德尔班李凯尔特的继续发展。狄尔泰认为,人类的精神科学以体验和理解为基础,它的依据是人类个体与群体的具体体验;精神科学的方法不是理性的片断分析,而是通过融入对象、进行体验、寻找启示的解释学方法。而文德尔班、李凯尔特等人则主张把自然科学的性质与社会历史科学的性质区分开来,反对把自然科学的方法用于研究人和社会的倾向,指出自然科学能够确立机械的、理性的、预示性的普遍法则,而社会历史科学是处理独特的人和事物。实际上,社会历史科学就是所谓“精神科学”,不过,李凯尔特等更多地使用“文化科学”这个概念来表示社会历史科学。在这个意义上, “精神科学”和“文化科学”具有同样的含义。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3-23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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