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立法与精神病有关的立法。进入19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精神病学的进步和人们社会价值观念的发展,改善精神病人的社会地位,保障精神病人的人身基本权利,减少对精神病人的限制,使精神病人回归社会,形成了一股巨大的社会潮流,在全世界范围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这场维护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运动,从一开始就得到了
世界卫生组织和各国政府的重视与支持,并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而加以强制实施。
1959年及1960年分别颁布、并于1983年经修改的
英国和
苏格兰心理卫生法,为合理对待精神病人开创了新的纪元。法令规定对精神病人的治疗和处理,应遵循自愿的原则,鼓励病人自愿入院,并使精神疾病与躯体疾病的患者,在治疗上享受同等待遇。法令强调了对精神病人的社会照顾,并对非自愿病人的强制性住院,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时限。法令将急诊留院观察期限限制在72小时以内,规定急诊留院观察需有一名亲属或社工员提出申请,并经一名医生同意;一般住院观察不得超过28天,除需有一名亲属或社工员提出申请外,还应得到两名医生的推荐与支持,并需说明理由。对非自愿住院治疗和其他相应事宜,以及对被控犯罪病人的住院,也都有明确的规定。法令规定治疗应征得病人的同意,特别是精神外科的脑部手术、降低男性性驱力的外科手术,
电休克
拘禁或隔离。所以多年来,精神病人被剥夺了基本的人身权利,成了为社会所遗弃的人,得不到各种应该享受的待遇。所以强制收留精神病人住院,从未获得满意的效果。
心理卫生立法成为社会舆论的热门话题,这话题在西方各国已历时二三十年而不衰。在
美国不过改革也像所有的事物一样,有其正反两个方面。改革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也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问题,而且不少专家断言,第二代的新问题甚至也会像第一代老问题一样棘手,顾名思义,患有精神病的人,其精神状态毕竟不正常,而且病情愈严重,愈不能认识到自己有病,因而也不肯自愿接受治疗。这是疾病本身所存在的客观规律,不会随着人们的愿望而改变。由于改革过分强调了病人住院自愿、治疗自决和有权拒绝治疗等法定权利,致使许多重症病人贻误了治疗,实际上成为蒙受遗弃的不幸者;不少病人流落街头,生活上失去了必要的保障;更有甚者,一些病人离开了医院却进了法院,他们因为实施危害行为而变成了囚犯。这当然是改革所衍生出来的新问题,需要在修订立法中加以认真解决。不过改革的主流是进步和不容抹杀的。
中国的心理卫生法在卫生部和
世界卫生组织的领导和支持下,自1985年开始起草,前后已经修改多次,至90年代初尚未完成。中国属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国力有限,精神卫生技术力量薄弱,精神病人的就诊率很低,多数病人处于缺医少药的状态。看病难,买药难,住院更难,这种情况在农村尤为明显。另外,社会对精神病人还缺乏应有的了解和谅解,精神病人在中国尚未得到公平的对待。精神病人得不到应有的同情和帮助,不同程度的歧视、非议、讽刺、排挤、嫌弃、回避、隔离乃至拘禁精神病人的现象,反而时有发生。精神病人不仅要遭受疾病的折磨,而且还要遭受社会的压力。生活难、社交难、上学难,就业更难,是中国精神病人所普遍面临的处境。即使病情已经缓解,具备了一定的工作能力,却也难以寻求贡献自己力量的机会。所以,为精神病人争取获得治疗的权利和不受社会歧视的权利,是中国的现实情况,也应当成为心理卫生立法的基础。
虐待、惩罚、变相惩罚和一切侵犯病人人身基本权利的行为,并使之逐步成为社会风尚。
中国社会有自己独特的传统文化和结构特征。与西方相比,中国的家庭组织是牢固的,血缘关系是亲密的,家族成员间有互相承担责任的传统。在此基础上,将近半个世纪的
社会主义制度,又形成了一套特有的社会人事关系和新的价值观念,这就是:个人隶属组织,组织关心个人;个人服从集体,集体服从国家;自由不是无限和绝对的,而是有限和相对的。而且,正是这些社会人事关系和观念,指导并影响着中国人民的现实生活。
另外,对西方精神卫生法中所主张的病人住院自愿和治疗自决权问题,也应持慎审和保留态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贯彻以上四项指导原则 .将使改革以现行的医疗体制和医患关系为重点,更新陈旧的概念,清除过时的章法,在现有条件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人力和设备的效益,造福广大精神病人,使措施有现实性和可行性;坚持以上两项立法基础,将为中国心理卫生事业的发展确定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