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交付又称“无形交付”,是指受让人在
动产物权变动前已先行占有该
动产的,让与人如设立和转让其
动产物权,无需再为
现实交付,让与
合同生效时即发生
物权变动的效力的
交付方式,并没有破坏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而是在特殊情形下的一种灵活变通。
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
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在简易交付中,要注意两点:一是受让人须于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先让占有该动产,但受让人基于何种原因占用该动产,审判实践中无需考虑;二是当事人之间不仅要有物权让与的合意,而且该合意生效之时,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在审判实践中,还要注意按照法律有关
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规定,审查当事人之间的
质权设立或
动产所有权转让合同是否生效,并据此判断物权变动是否发生效力。
3、
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
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
间接占有。
4、
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张三租用李四的手机,张三即依据
租赁合同取得了对手机的占有,而后张三又与李四达成协议,购买这部手机。这处情况下,动产物权的交付已经在事先完成,物权受让人已经能够依据物的排他效力行使物权。因此,物权的变动就在物权变动的协议生效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