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作家制度是从国外引进的,在上个世纪90年代逐渐在我国发展起来的一种机构与
作家之间开展定向合作的方式。该
制度大致包含以下内容:签约年限、指标、奖励、双方职责等。
我国在1997年
广西文学创作改革中首次出现签约作家。其签约作家制度——由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
广西作家协会共同聘请签约作家,签约作家在招聘期间内保留原单位不变,并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发给一定的创作补贴,每人每月的补贴是1300元,当月暂发800元。签约作家签约期为一年,作家如果能在签约期内完成一篇长篇小说,或者在全国有影响的
文学杂志上发表2个中篇或4个短篇,剩余的补贴将在签约期满后一次性补齐;要是完不成这个约定指标,就拿不到剩余的补贴。签约期满后一年内达到约定目标的,仍然可以拿到剩余的补贴,创作长篇小说的履约期限则延长至在签约期满后两年内,在这段等待作品发表的时间里,作家仍能拿到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