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文件通知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提出的第二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计六十二处),现予公布。望各地根据《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划出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并逐步建立科学纪录档案。同时,还应督促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做好所辖境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
一九八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名单
(一)
革命遗址及革命纪念建筑物
(共10处)
(二)
石窟寺
(共5处)
(三)
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
(共28处)
(四)
石刻及其他
(共2处)
(五)
古遗址
(共10处)
(六)
古墓葬
(共7处)
参考资料
关于国保单位.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二批.国家文物局.
最新修订时间:2023-10-18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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