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中性是针对税收的
超额负担提出的一个概念,一般包含两种含义:一是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的额外损失或负担;二是国家征税应避免对
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进行干扰,特别是不能使税收超越市场机制而成为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
税收中性原则的实践意义在于尽量减少税收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在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的前提下,有效地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使市场机制和税收机制达到最优结合.
在《财政学》(陈共 著),中的定义为:是指政府课税不扭曲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或者说,不影响
私人部门原有的资源配置状况。
一般而言,税收对经济体系的影响是两方面的。一是产生额外收益,即征税后,对经济的影响除了使社会承担
税收负担外,还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如政府对污染环境的工厂课以重税,除了课税额本身外,还可以使这些工厂减少生产或停止生产,社会用于治理污染的费用会因此减少,同时环境本身也会得到改善,全社会的整体利益增加,产生了除税收额以外的收益。二是产生额外损失,即课税后,经济体系除负担税收额外,还要承受其他负担。例如,若对污染企业课以轻税,对其他企业课以重税,就会使环境污染加重,社会治理污染的费用增加,社会整体利益受到损害,课税便会产生额外损失。
税收中性强调税收对经济不发生额外的影响,
经济体系仅仅承受
税收负担,不再给
纳税人和社会造成其他额外损失或额外收益。其实质是,国家征税不应对市场机制产生影响,课税时,市场机制仍然是影响资源配置和纳税人决策的主要力量,税收不应成为影响资源配置和纳税人
经济决策的主要因素。
实际上,税收中性只是一种理论上的设想,在现实中是根本不可能的。由于税收涉及面广,渗透各方,个人或企业总要考虑各种税收的作用,税收对经济的影响不可能仅限于征税额本身而保持“中性”,必然会存在税收额之外的收益和损失。即使是课征
直接税,也有干扰市场运行的作用。“税收中性”只是一个相对概念,通常用来表示政府利用税收干预经济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