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7日财政部发布财会〔2018〕35号文关于修订印发《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新租赁准则与
IFRS 16趋同。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
境外上市并采用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
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在新租赁准则下对于承租人取消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区分,要求对所有租赁均需在
资产负债表单独列示(进行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
资产租赁除外),并引入了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概念,在
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租赁负债应当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
初始计量。租赁负债通常分别在
非流动负债和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列示。
在计算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承租人应当采用
租赁内含利率作为
折现率;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承租人增量
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租赁内含利率,是指使出租人的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
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
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
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利率。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是指承租人在类似
经济环境下为获得与使用权资产价值接近的资产,在类似期间以类似抵押条件
借入资金须支付的利率。
后续计量中,承租人应当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即折现率)计算租赁负债在
租赁期内各期间的
利息费用,并
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