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负债
会计领域术语
租赁负债,新租赁准则下的产物,即承租人在租入资产确认使用权资产的同时确认租赁负债,不管是经营租赁还是融资租赁均要在资产负债表列示,它等于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
公告
2018年12月7日财政部发布财会〔2018〕35号文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新租赁准则与IFRS 16趋同。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详细内容
在新租赁准则下对于承租人取消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区分,要求对所有租赁均需在资产负债表单独列示(进行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并引入了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概念,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租赁负债应当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租赁负债通常分别在非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列示。
在计算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承租人应当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租赁内含利率,是指使出租人的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利率。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是指承租人在类似经济环境下为获得与使用权资产价值接近的资产,在类似期间以类似抵押条件借入资金须支付的利率。
后续计量中,承租人应当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即折现率)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最新修订时间:2024-07-18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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