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订租威海卫专条》是清朝与英国于1898年(光绪二十四年)7月1日在北京签订的有关租借威海卫的不平等条约。该专条签订后,清政府同意将威海卫及附近水面和全湾沿岸10英里以内的地方租借给英国,租期二十五年。
19世纪末,帝国主义在远东的争夺中,英国和
沙皇俄国是主要的对手。1898年,沙俄通过强租旅顺口和大连湾,使东北沦为它的势力范围,在华势力大有扩张,引起英国的强烈不满。在中俄就旅大租借问题谈判时,英国就极力反对。看到沙俄租借旅大已势不可免,英国政府决定强占威海卫,作为“补偿”,以此与沙俄抗衡。1898年3月27日,《
中俄旅大租地条约》正式签订。次日,英国政府即电令英国驻华公使窦纳乐,并照会清政府,正式提出英国租借威海卫。为了达到这一目的,英国与其他帝国主义国家进行了一系列交易。由于
威海卫还在日本的占领之下,英国首先向日本试探。双方互换了秘密照会,日本表示支持英国占有威海卫。然后,英、德进行秘密交涉,在得到英国保证“无意侵犯或争夺德国在山东的权益”后,德国认可了
英国对威海卫的要求。
在争取日、德支持的同时,英国积极与清政府进行交涉。清政府不敢拒绝,只是表示,租借一事须待日军撤出威海卫后才能商议。但英国政府迫不及待,竟扬言要派海军去烟台。在
英国的军事恫吓下,总理衙门照会窦纳乐,同意将威海卫租借给英国,租期与俄国租借旅大的期限相同;中国仍可使用威海卫港停泊兵轮;英国以后不得再向中国提出领土要求。窦纳乐对前两点表示同意,对第三点却断然拒绝。他蛮横地宣称,英国租借威海卫是专为在北方抵制沙俄的势力,如果法国在南方占有口岸,英国还将“另索一处抵之”。这为日后的勒索埋下了伏笔。清政府虽然几次提出异议,但最后还是在英国的讹诈与威胁下屈从。1898年7月1日,由庆亲王奕劻和总理衙门大臣、刑部尚书廖寿恒代表清政府,与英国公使窦纳乐在北京签订了《
订租威海卫专条》。
《订租威海卫专条》的主要内容有:1.中国将威海卫及附近海面(包括
刘公岛、威海湾内岛屿及海湾沿岸10英里地方)租与英国,租期与俄国驻守旅顺之期相同。2.所租之地均归英国管辖,但中国兵轮可在威海湾停泊。3.英国可在租地范围内沿海一带修筑炮台,驻扎兵丁,或另设应行防护之法。
一八九八年七月一日,
光绪二十四年五月十三日,北京。 今议定中国政府将山东省之
威海卫及附近之海面租与英国政府,以为英国在华北得有水师合宜之处,并为多能保护英商在北洋之贸易;租期应按照俄国驻守旅顺之期相同。所租之地系刘公岛,并在威海湾之群岛,及威海全湾沿岸以内之十英里地方。以上所租之地,专归英国
管辖。以外,在格林尼址东经一百二十一度四十分之东沿海暨附近沿海地方,均可择地建筑炮台、驻扎兵丁,或另设应行防护之法;又在该界内,均可以公平价值择用地段,凿井开泉、修筑道路、建设医院,以期适用。以上界内,所有中国管辖治理此地,英国并不干预,惟除中、英两国兵丁之外,不准他国兵丁擅入。又议定,现在威海城内驻扎之中国官员,仍可在城内各司其事,惟不得与保卫租地之武备有所
妨碍。又议定,所租与英国之水面,中国兵船无论在局内局外,仍可享用。又议定,在以上所提地方内,不可将居民迫令迁移、产业入官,若应修建衙署、筑造炮台等,官工须用地段,皆应从公给价。此约应由画押之日起开办施行。其批准文据,应在英国京城速行互换。为此,两国大臣将此专条画押盖印,以昭信守。 此专条在中国京城,缮立汉文四份、英文四份,共八份。 大清国管理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和硕庆亲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刑部尚书廖 寿恒 大英国钦差驻扎中华便宜行事大臣窦 纳乐 光绪二十四年五月十三日 西历一千八百九十八年七月初一日 附注 本专条见《光绪条约》,卷54,页4-5。英文本见《海关中外条约》,卷1,页541-542。 本专条于一八九八年十月五日在伦敦交换批准。
《订租威海卫专条》的这些规定,使英国轻而易举地获取了中国北方的一个重要
军事基地。威海卫和旅顺曾是
北洋水师的根据地,它们分踞渤海湾的南北入口,隔海相望,是保卫北京和华北地区的门户。两地分别落到了俄、英手中,成为两国的海军基地。专条的签订,使华北门户
渤海湾的控制权完全落到了
帝国主义的控制之下,这对北京形成了严重的威胁。[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