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租威海卫专条》是
清朝与
英国于1898年(
光绪二十四年)7月1日在
北京签订的有关租借
威海卫的
不平等条约。该专条签订后,清政府同意将威海卫及附近水面和全湾沿岸10英里以内的地方租借给英国,租期二十五年。
签约背景
1898年7月1日(清光绪二十四年五月十三日),清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大臣庆郡王奕_与英国驻华公使窦纳乐在北京签订。10月5日,两国在伦敦互换批准书。
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有:①威海卫及其附近海面租给英国,租期与俄国租借旅顺的期限相同,为25年,期满经双方协商同意仍可延长。②刘公岛、威海湾的群岛以及全湾沿岸10英里以内的地方均为租借地,属英国管辖。此外还规定,英国在东经121°40′以东的沿海及其附近地区,可以任意选址建造炮台、驻扎军队或采取其他军事防卫措施。③英方在该区域内,有权以公平价格选用地段,以凿井开泉、修筑道路和开设医院。④这一地区由中国管辖治理,英国不加干预,但除了中、英两国军事人员外,其他各国军人一律不得擅自进入。⑤已驻扎在威海城内的中国官员仍可在城内各司其职,但不得妨碍保卫租地的军务活动。⑥租与英国的水面,中国兵船无论是否属于当事方,都可使用。⑦在租界内,不得强迫居民迁移、产业入官,建造衙署、筑造炮台等所需土地均应从公给价。
条约原文
一八九八年七月一日,光绪二十四年五月十三日,北京。
今议定中国政府将山东省之威海卫及附近之海面租与英国政府,以为英国在华北得有水师合宜之处,并为多能保护英商在北洋之贸易;租期应按照俄国驻守旅顺之期相同。所租之地系刘公岛,并在威海湾之群岛,及威海全湾沿岸以内之十英里地方。以上所租之地,专归英国管辖。以外,在格林尼址东经一百二十一度四十分之东沿海暨附近沿海地方,均可择地建筑炮台、驻扎兵丁,或另设应行防护之法;又在该界内,均可以公平价值择用地段,凿井开泉、修筑道路、建设医院,以期适用。以上界内,所有中国管辖治理此地,英国并不干预,惟除中、英两国兵丁之外,不准他国兵丁擅入。又议定,现在威海城内驻扎之中国官员,仍可在城内各司其事,惟不得与保卫租地之武备有所妨碍。又议定,所租与英国之水面,中国兵船无论在局内局外,仍可享用。又议定,在以上所提地方内,不可将居民迫令迁移、产业入官,若应修建衙署、筑造炮台等,官工须用地段,皆应从公给价。此约应由画押之日起开办施行。其批准文据,应在英国京城速行互换。为此,两国大臣将此专条画押盖印,以昭信守。
此专条在中国京城,缮立汉文四份、英文四份,共八份。
大清国管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和硕庆亲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刑部尚书廖
大英国钦差驻扎中华便宜行事大臣窦
光绪二十四年五月十三日
西历一千八百九十八年七月初一日
附注
本专条见《光绪条约》,卷54,页4-5。英文本见《海关中外条约》,卷1,页541-542。
条约影响
英国以“非租借山东之威海卫停泊兵轮,不足以抵制”俄、法等国为由,通过订租威海卫专条,在渤海湾强占了一个重要的军事基地,进而加强并巩固了其在华北的军事战略地位,进一步削弱了清政府在京城及华北地区的防御力量。后来,英国也并未按期将威海卫交还给中国。直至1930年,双方经签订《交收威海卫专约及协定》,才明文取消了《订租威海卫专条》,使中国得以收回威海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