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赋予无过错方离婚时所享有的权利,其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为法律所特定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婚姻法赋予无过错方离婚时所享有的权利,其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为法律所特定。基于该条规定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凡是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要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重婚,即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3)实施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即持续性、经常性的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另外如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
(5)另一方无过错,即没有上述行为,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如各自与他人同居,或遗弃虐待家庭成员,则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对方有过错为由而提出损害赔偿;
(6)当事人必须前起诉离婚才能依法捉出损害赔偿请求;
(7)必须因严重过错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了损害,这种损害,即包括物质上的损害,又包括精神上的损害。
这一规定充分考虑我国婚姻家庭现状,维护健康的婚姻家庭关系,对制裁离婚过错者,保护无过错方,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人身、精神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立法意义。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注意事项
对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是否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离婚后可否单独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之诉?对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应注意以下问题:
1、人民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赋予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由人民法院行使告知权,在受理时书面告知当事人。以便让当事人知道法律的规定,做出选择的权利,即主张或是放弃。
2、人民法院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时,应区分不同情况: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即没有提起离婚,无过错方不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独提起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这是因为,离婚损害赔偿是因离婚而发生的连带请求权,它与离婚诉讼不可分离,属于本质的必要合并之诉。因此,即使是在离婚诉讼中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对于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亦不予支持。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由于人民法院已经进行过告知,原告不提的,视为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无过错方(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处理时与其他民事案件有所不同。对于其他一般民事案件,如果当事人一审时不主张权利而是在二审时提出新的主张的,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应发回重审。由于离婚诉讼是一个复合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依法应予保护,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在二审时第一次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如果法院对此请求做出判决,当事人无法上诉。如果调解不成就一律发回重审,又不符合婚姻案件的具体情况。因此,司法解释规定,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而不是发回重审。
行使时间
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间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使的时间问题,《解释(一)》虽作出了相关规定,但还够周祥。笔者提出如下观点: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提起时间原则上适用于离婚的程序中,但过错方提出离婚的除外。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借鉴外国法基础上首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确立离婚损害制度的国家,其一般都会把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提起的时间规定在中。例如《法国民法典》第266条规定“在因一方配偶单方过错而宣告离婚的情况下,该一方对另一方配偶因婚姻解除而受到的物质上与精神上的损失,得受判处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另一方配偶仅在进行之时,始得请求损害赔偿”。
依《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来看,如果婚姻当事人没有进入离婚的法律程序,例如配偶一方存在着《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另一方配偶造成损害,但双方均没有提出离婚的,则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也就是说,无过错方配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前提是配偶一方须提出离婚的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依附于离婚程序而存在,或言之,没有离婚的程序就没有离婚损害赔偿的程序。
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原则上适用于离婚程序中,但有例外,从《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来看,如果是过错方提出离婚胜诉的,无过错方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这是民法典对无过错方配偶的照顾,体现了法律正义的价值取向。
离婚后一年的涵义
《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过错方提出离婚胜诉的,无过错方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
“离婚后一年”的规定有歧义,即:1、不能明确“离婚”是指程序上的意义,还是实体上的意义;2、不能明确“一年”是指诉讼时效,还是指除斥期间。
笔者以为,这里“离婚”是指实体上的意义,是指通过法律程序对配偶关系的解除;“一年”是指除斥期间。
理由
1、《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如果法院有书面告知当事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时,这时可以说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了。如果“一年”是指诉讼时效,那无过错方配偶应在法院告知权利义务事项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
这与《婚姻解释(一)》第三十条的立法原意有悖,所以“一年”是指除斥期间,不存在着中断、中止、延长。
2、如果“离婚”是指程序上的意义的话,假如过错方提出离婚诉讼胜诉时,无过错方提出上诉时,离婚案件要经一、二审程程序,一、二审程序审理案件总的期间有可能超过一年,这与《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存在冲突。
(三).离婚损害赔偿既可适用于诉讼离婚,也可适用于登记结婚。离婚程序包括诉讼离婚和登记离婚两种法律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过错方有第四十六条条规定的行为之一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规定为在哪种离婚程序中可提出,且《婚姻法解释(一)》也作出规定,笔者以为,离婚损害赔偿也适用登记离婚程序中。例如配偶双方私下提出协商离婚的,虽未到民政部门去登记离婚,无过错方也有权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对于损害赔偿数额问题可由配偶双方私下协商解决。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新修订时间:2023-06-09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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