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科学技术学会
福建省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福建省食品科学技术学会(Institute Of Food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Fujian Province),是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所属,由食品科学技术工作者、工程技术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及相关学科人员组成,以促进食品科学技术发展普及为目的的学术性、科普性的社会团体。
发展历史
学会成立于1994年4月,接受省科协及省民政厅社团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本会成立前期,学会的有关团体会员单位、个人会员、食品界的学会带头人(包括已故的陈肖柏教授等人)为我省食品业的技术推进,技术推广和技术支持等方面做了许多工作,特别是与国内外同行间及团体开展了友好往来,并进行了具有实质性的学术交流取得了良好的基础,为学会的成立,同行间的沟通创造了必要的条件。学会成立后支持食品界的各个团体会员单位,业内的同仁的共同愿望和呼声,得以实现大家相聚走在一起发挥出更大的作用。学会经过几届的代表大会及几届理事会的更新,在学会上级支持和领导下,学会不断总结经验,努力改革,当前在食品界我们的队伍在不断地充实,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学会的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结构有了新的组成,除聚集了高校、研究所、部分职能机构业务精英外,企业系统明显增加,增强了学会与企业的沟通,为企业的经济建设服务打下扎实的基础,特别可喜是学会的干部队伍不断年轻化、年青力强,已构成了现今具有高度凝聚力、向心力的群体,她将大大地促进我省食品技术的发展与创新,为食品工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主要职能
在当前的形势下,学会工作的思想核心是:在新的历史时期以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清形势,找准定位,统一到建设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切实负起时代赋予的使命,努力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增强学会组织的凝聚力,向心力和影响力。遵照全国学会工作精神和省科协对学会工作的要求,努力强化学会改革意识,不断解放思想,认真理解和实施我省关于建设海峡两岸经济建设战略构思,打造学会的名牌工作与活动,大胆探索,积极开展有质量、有成效的学术交流活动,进行有关决策咨询,促进食品科技转化,促进行业或产业的科技进步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为建设和发展我省的食品科技事业贡献为主。
组织结构
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福建省食品科学技术学会(Fujian Institute of Food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第二条性质:本会是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所属,由食品科学技术工作者、工程技术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及相关学科人员组成,以促进食品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目的的学术性、科普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宗旨:遵守宪法,法律及国家政策,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国家科技自主创新,引到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紧扣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中心任务,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建设和发展我省的食品科技事业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及省民政厅社团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本团体住址:福州大学怡山校区生物工程研究所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科学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开展民间国际和台、港、澳地区间的科技交流活动,同境内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进行友好交往,增进友好,活跃学术思想。
(三)反映会员及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及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组织会员及科技工作者对我省食品科技政策、法规制定和相关事务献言、献策,提出建议和咨询。
(四)开展人才举荐和表彰活动,努力做好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运用各种形式大力普及食品科技知识做好科普工作,提高会员及科技工作者的知识与学术水平。
(五)促进食品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学、研结合,促进行业或产业科技进步,组织会员及食品科技工作者为建立企业为主的科技创新,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作贡献。
(六)开展食品科技论证、咨询、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技术鉴定,新技术推广,参与并承担技术标准的制定,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和认证。
(七)根据我省食品企业和科技需求,编辑和出版食品科技有关技术刊物,编辑学术交流、学术年会论文专辑及有关食品科普知识刊物。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会员有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及国际会员。单位会员指:具有一定数量的食品科技及工程技术人员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合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1.高等学校本科毕业,在教育、科研、企事业部门从事科学技术方面的教学、研究、设计、生产、组织管理等工作一年以上,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获得硕士、博士或获双学位的本科毕业生、非高校本科毕业,但己工作多年,大专毕业三年及中专毕业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的科技人员。
2.从事本学科研究、教学、管理或生产应用方面的工作,具有一定学术水平或作出一定贡献的科技人员和技术创新者。
3.从事本学科范围的工作并热心倡导本会工作的有关领导干部。
4.在高等学校或研究、设计单位攻读硕士学位以上的研究生,及本科高年级优秀学生可吸收为学生会员,毕业参加工作后可直接转为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单位推荐,经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三)由理事会或授权学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权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学会部审查并经福建省民政厅社团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展开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负责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 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1/2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重要活动企业资助;
(三) 重要活动申请省科协部分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或社会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通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议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社团宗旨的相关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9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章程修改说明
(一)基本文件与依据
(1)胡锦涛主席在国家科协50周年及改革开放30周年讲话精神;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省民政厅颁发的关于“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3)省科协闽科发(2008)34号文件,关于“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省级学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修改讨论过程
(1)第三届学会章程修订初稿,2008年6月经理事长,副理事长及正、副秘书长讨论通过修改初稿;
(2)2009年元月第三届第五次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扩大会议对初稿进行讨论与部分修正后通过,确定送审批章程草案。
福建省食品科学技术学会
2009年元月
参考资料
学会概况.福建省食品科学技术学会.
学会章程.福建省食品科学技术学会.
学会章程.福建省食品科学技术学会.
最新修订时间:2024-07-29 14:30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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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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