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锁经营协会是由全省连锁经营企业、有关单位和从事理论研究并支持连锁事业的相关人士自愿结成的全省行业性、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关于协会
福建省连锁经营协会成立于1998年3月,是福建省连锁经营的国有、集体、股份制、中外合资、私营、外资及其他多种经营成分的零售、批发企业(包括超市、便利店、
仓储式商场、百货店、专业店、专卖店、餐饮、服务及其他业态)、相关的生产企业及关心支持连锁经营事业的单位、院校、研究机构与有关的法人团体或组织自愿组成的行业组织,并经政府社团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由省经社联直接管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协会拥有一批来自实践和研究机构的专业人士,常年服务于各企业单位,为企业提供行业内最新最全的资讯、提供管理咨询服务、提供市场研究服务,以及定期不定期开设各种培训班、研讨会和论坛。
协会常设机构为秘书处,下设会员联络部、管理咨询部、培训认证部等部门。协会设有三个专业委员会,分别为特许经营工作委员会、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委员会和联合采购工作委员会。 一、协会的宗旨 坚持为政府、为企业服务,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团结会员,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沟通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联系,承担行业协调职能,搞好行业自律;坚持为企业整体利益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福建省连锁经营协会(英文名称:Fujian Province Chain Store&Franchise Association,缩写:FJCFA)。简称:省连锁协。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福建省连锁经营协会是由全省连锁经营企业、有关单位和从事理论研究并支持连锁事业的相关人士自愿结成的全省行业性、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团结全体会员,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沟通政府与企业的联系,为企业和政府部门双向服务,为促进我省连锁经营事业发展和繁荣市场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福建省经济社团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福建省福州市中山路23号建发大厦1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相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政策和进行行业管理等工作。
(二)研究连锁经营的管理理论,管理模式、管理方法和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组织交流、推广先进的管理经验、经营技巧和服务规范。
(三)组织各种与连锁经营相关的讲座、学习、考察等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人才培训。
(四)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帮助企业引进先进的连锁经营技术。
(五)制定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与国内外连锁经营相关社团组织的联系、交往与经济技术合作,发挥协会的协调、服务、网络功能作用。
(七)承办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本协会吸收在福建省境内注册登记的开展连锁经营的国有、集体、股份制、中外合资、私营及其他多种经济成分组成的商业零售、批发企业、饮食服务企业、工业生产企业以及关心支持连锁经营事业的单位、研究机构与有关法人团体或组织为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本协会吸收从事连锁经营的实际工作者,管理部门的有关领导和从事理论研究并支持连锁经营事业的有关人士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备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省经济社团联合会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请;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能,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
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核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
福建省经济社团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11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的业务范围
1、宣传贯彻党、国家和福建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行业管理和规范服务;
2、沟通政府与连锁经营企业之间的联系;协调会员间的经济关系,制定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反映企业的意愿、要求;
3、为会员企业提供国家政策、法规、行业规范、市场信息、投资、加盟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4、接受福建省经贸委、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开展全省连锁经营企业评优、评选、竞赛等活动;
5、为会员“牵线搭桥”发展国内外经济合作,组织会员外出考察和经验交流,增进与兄弟省市协会和商业团体的协作;
6、配合国家商业、连锁行业的统一执业资格认证工作,举办各种执业资格认证培训、业务技术知识培训和各种商务讲座,为企业培养人才,提高员工素质;
7、会员企业经营管理情况、成果、表彰等信息在协会会刊上介绍、宣传,并免费赠送会刊;
8、举办相关的展览会、博览会、招商会及相关的连锁商务活动;
9、引导和协助省内外连锁经营企业在福建及周边地区的业务拓展,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帮助和引导个人加盟者进行投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