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老字号协会
福建省政府机关
福建省老字号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Fujian Traditional Brands Association(宿写:FTBA)协会的性质:是由福建省商业、餐饮、服务、生产加工、文化等行业的老字号企业自愿联合发起共同组建的非营利性的、全省性的民间社会团体。|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团结福建老字号企业,真诚为福建老字号企业服务,努力维护福建老字号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各方的交流和合作,推动福建老字号企业快速健康发展。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福建省经济社团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为福建省民政厅
协会简介
福建省老字号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Fujian Traditional Brands Association(宿写:FTBA)协会的性质:是由福建省商业、餐饮、服务、生产加工、文化等行业的老字号企业自愿联合发起共同组建的非营利性的、全省性的民间社会团体。|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团结福建老字号企业,真诚为福建老字号企业服务,努力维护福建老字号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各方的交流和合作,推动福建老字号企业快速健康发展。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福建省经济社团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为福建省民政厅。协会的任务: (一)为福建老字号企业与外界的沟通、交流、协作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老字号企业合法权益,保护老字号知识产权; (二)挖掘福建老字号企业文化价值,推动福建老字号企业文化建设等。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福建省老字号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Fu jian Traditional Brands Association.缩写:FTBA
第二条 本协会时由福建省商业、餐饮、服务、生产加工、文化等行业老字号企业和从业人员民俗专家自愿联合发起共同组建的全省性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团结和组织我省“福建老字号”企业和相关院校教学、科研院所、培训机构、新闻单位等相关领域的各项活动和理论研究与实践,通过加强互相间的交流与合作,达到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福建老字号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福建省经济社团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为福建省民政厅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福州市福飞南路150号三号楼四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本团体积极贯彻党和国家有关老字号工作的方针、政策,
为福建老字号企业与各界的沟通、交流、协作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我省老字号企业的振兴和发展;
(二)通过各种形式沟通老字号企业和政府部门联系与对话,在产业政策和经营环境方面发挥协调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护老字号企业知识产权;
(三)加强和完善福建老字号企业的规范经营,建立和完善老字号产业的自律机制,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四)开展福建老字号企业工作咨询和人才培训,促进福建老字号企业提升整体素质和核心竞争力;
(五)开展老字号工作调研,提出扶持福建老字号企业发展的政策与建议,为政府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六)组织福建老字号企业开展整体营销活动及品牌形象及文化的推广、宣传;举办各种类型的老字号产品博览会、展销会、招商引资会和老字号企业文化论坛,以及评先评优活动和公共关系活动等;
(七)引导福建老字号企业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开拓经营,改善管理,加快发展;
(八)收集整理福建老字号企业信息资料,编辑出版内部刊物,建立网站,开展信息交流,促进会员间和社会各界的交流与合作;
(九)组织开展国际、国内经济文化交流和合作;
(十) 承办业务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和会员委托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构成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会员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赞成与拥护本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团体会员需提出书面入会申请,并经理事会批准。
(二)个人会员需本人书面申请,本会理事推荐,并经理事会批准。
(三)向会员办法由本会统一印制的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赠阅或订阅的刊物和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时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个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副秘书长、个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以、是那、五、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
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由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5年。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或委托常务副会长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有责任人,叫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有关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会员单位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和他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总之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终止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总之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05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七生效。
参考资料
福建省老字号协会章程 .福建省老字号协会 .
最新修订时间:2023-12-28 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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