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国家并非一种国家类型,宏观上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种状态,微观上是对政府一系列特定行为的描述,可以说是一种由国家通过立法来承担维护和增进全体国民基本福利职能的政府行为模式。当然,这种政府行为在历史政治过程中会逐渐形成一定的路径依赖,因此具有相对稳定性。
福利国家的建立有一定的历史背景和思想理论基础。二战以后,西方国家面临突出的贫困、失业、社会不平等矛盾,因此有思想家提出应该由国家出面,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推行增进社会福利的政策。1942年《
贝弗里奇报告》中所提出的“社会服务国家”构想和1944年
国际劳工组织所通过的《费城宣言》,为战后大规模出现的福利国家制度提供了合法性来源与实际建构的理论基础。
福利国家制度的确立及运行有显而易见的好处,它在一定条件下有助于实现社会保障、社会和谐和政治稳定,有助于普遍提高公民的生活状况,避免了社会分裂,减缓了
两极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