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征信体系
2013年《征信业管理条例》出台的政策
征信是评价信用的工具,是指通过对法人、非法人等企事业单位或自然人的历史信用记录,以及构成其资质、品质的各要素、状态、行为等综合信息进行测算、分析、研究,借以判断其当前信用状态,判断其是否具有履行信用责任能力所进行的评价估算活动。
背景介绍
2011年10月1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抓紧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政府应该加快征信立法和制度建设、完善信用服务市场体系、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培养社会诚信意识,在社会征信体系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2012年12月26日《征信业管理条例》经国务院第2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征信机构、征信业务规则、异议和投诉、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47条,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难兴,政无信必颓。 诚信是立人之道和立政之本,市场经济是立足诚信的法制经济,诚信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础,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动力和源泉。
名词解释
“征信”源于左传:“君子之言,信而有征,故怨远于其身;小人之言,僭而无征,故怨咎及。”其中所提到的“信而有征”,即可征验其为信实也。 征信通过对信用资源的系统性收集、集中汇总和开放型开发利用,成为实现信息充分共享,提升信用管理水平的最有效制度安排之一,达到了提供决策参考、降低交易风险的目的。
在发达国家中,普遍存在专门从事征信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市场需求搜集、加工和生产信用信息产品,提供资信信息服务,并形成了一整套与之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体系,以及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一般称之为社会征信体系。
紧迫性
加强征信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建设信用经济的本质是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则是征信体系建设。
⑴ 征信活动具有很强的规模效应。由于信用信息的来源渠道繁多,且不同企业或个人同类信用信息的来源渠道相同,对同一信息来源进行多对象调查时的边际成本较小,平均成本随调查对象数目的增加,下降速度快,征信行业具有很强的规模效应,因此,有组织、大规模、专业化地提供征信服务比企业或个人独立进行调查的成本水平低很多,可以节约大量的非生产性成本。
⑵ 我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后,根据入世协议中服务贸易的特定承诺,政府将基于“审慎”原则,准许外资进入中国信用征信业,外资征信机构也己经开始积极地寻求合作伙伴,建立分支机构。而我国的征信体系在这些己经发展成熟的征信业巨人面前,显得漏洞百出,过于幼稚,亟待建设完善。
⑶ 当前社会诚信缺失问题相当突出,商业欺诈、制假售假、虚报冒领、学术不端等现象屡禁不止,人民群众十分不满。通过完善制度、加强教育,努力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具有重要的意义。
政府作用
要建立一个可持续的、高效率的社会信用体系,政府最应该做的, 就是制定法律法规,促进各类信用信息特别是政府所掌握的信用信息的公开,清除妨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各种障碍,为市场化的信用服务机构的成立和运作创造条件,并对信用服务机构实行必要的监管。
1、加快征信立法和制度建设。在发达国家,征信法律体系一般由十几部甚至几十部法律组成。以美国为例,美国与征信相关的法律大约有17部之多,都以不同的方式规范征信活动。从我国来看,专门的征信法律规定或与征信直接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不多,但与征信业有或多或少相关的法律规定又很庞杂。关于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在《宪法》和《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中的间接原则规定,有关征信业务的法律规范主要以地方性规章和部门规章为主,征信监督管理制度基本上是空白。因此,政府应结合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的实际情况和征信市场供需状况,抓紧制定《征信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制定信用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异议处理、投诉办理和侵权责任追究制度。对征信机构的信用信息征集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在充分保护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权益的基础上,发挥征信体系的促进和惩戒功能,从而实现信用信息征集中各方主体的最大利益。
2、加强监管,完善信用服务市场体系。政府要根据法律对不讲信用的责任人进行惩处;教育全民在对失信责任人的惩罚期内,不要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授信;制定信用服务机构基本行为准则,严格征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准入标准,依法规范并查处提供虚假信息、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政府工商注册部门不允许有严重违约记录的企业法人和主要责任人注册新企业;允许信用服务公司在法定期限内,长期保存并传播失信人的原始不良记录;对有违规行为的信用服务公司进行监督和处罚。规范发展信用服务机构和评级机构,有序推进信用服务产品创新。从而保护征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征信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
3、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建设,增强全社会诚实守信意识”。 政府作为整个社会经济事务的管理者,政府诚信是“立国之本”。
政府是社会诚信建设的实践者、引领者,是社会最具公信力的组织。政府必须以高度的清醒和自觉,率先示范,把诚实求信的要求贯彻到一切政务活动的全过程,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提高决策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公民和企事业等法人、新闻媒体依法对政府以及政府工作人员及进行实质有效的监督;对于政府及政府人员诚信方面的失误,尤其是腐败,欺骗群众等现象进行揭露;保护举报者的合法权益,严惩打击报复举报者的政府工作者,让政府行为暴露在阳光之下,用千万双眼睛监督政务诚信的建设与实施, 不断提升政府的公信力,以政务诚信引领行业诚信、商务诚信、个人诚信,带动和影响整个社会的诚信,进而促进社会的和谐。
4、大力培养社会诚信意识。加强诚信教育,普及信用文化和知识,强化责任、激励和约束,确立人无信不立的理念,不断提高全民道德素质,激发民族创新精神,增强国家竞争力。征信宣传工作是一个在思想领域内的长期、系统的教育工程,必须建立长效宣传机制,逐步建立由党政宣传部门和人民银行牵头,各商业银行、工商、税务及教育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征信宣传工作例会制度,使征信宣传工作形成固定和规范的工作机制,使诚实守信逐步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取向和行为规范,促进诚信社会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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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话说征信.中国知网.
最新修订时间:2022-02-23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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