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变迁中的法律:穆尔法人类学思想研究》是2011年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图书,作者是李婉琳。
法律人类学是应用人类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法律问题的学科。在研究法律人类学的学者中,由于学科背景不同,往往可以将他们分成两种类型,一种是具有人类学学科背景的法人类学家,一种是具有法学学科背景的法人类学家。前一种法人类学家并不关心法学家关注的理论问题,他们更多的是从人类学的角度考察人类社会中的制度与规则;后一种法人类学家则是将法学家的理论问题作为人类学的问题,试图利用人类学的理论和方法解决法?中长期不能解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在19世纪中叶人类学初创时期,著名的人类学家往往是具有法学学科背景的人物,如英国的梅恩、麦克伦南,瑞士的巴霍芬,美国的摩尔根。那时有一句流行的谚语:“如果你学的是法律专业,你就有一条通往人类学的平坦大道。”到了20世纪,随着现代法治社会的到来和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殖民地的瓦解,人类学的热情逐渐在法学领域淡化,具有法学背景的法人类学家越来越少。而恰恰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具有法学学士学位的穆尔却放弃律师的职业,毅然报考人类学专业的博士,并将法律人类学作为其一生追求。
李婉琳,女,生于1979年11月,云南省昆明市人。2002年获法学学士学位,2005年获法学硕士学位,2010年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教师。主要研究方向:法学理论、法律人类学和
法律社会学。主持省级课题2项,校级课题1项。曾在《思想战线》、《
社会中的法理》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
在《社会变迁中的法律——穆尔法人类学思想研究》一书付梓之际,应作者所嘱为《社会变迁中的法律:穆尔法人类学思想研究》作序,对我来说是一件乐于承担的工作。《社会变迁中的法律:穆尔法人类学思想研究》是在作者博士学位论文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著作。记得2007年秋季李婉琳考上我的博士生时,我就对她的博士学位论文提了一个要求,希望她能将法律人类学理论的研究作为博:f=学位论文的选题。之所以有这样的安排,主要是考虑法律人类学是起源于西方的学科,在20世纪90年代进入中国后,学界对该学科的介绍主要还停留在课堂上,尽管在人类学和民族法学的研究中有一些学者运用法律人类学的理论和方法对中国的问题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但限于研究者数量少和资料获取的困难,关于法律人类学理论,尤其是当代法律人类学理论的系统研究一直十分薄弱。这种状况直接影响到法律人类学在国内的普及和研究的深入,因此,亟须从理论研究和著作翻译两个方面予以解决。鉴于翻译著作涉及版权获得的困难和翻译者对法律人类学的认知程度的限制,所以,我认为对法律人类学的介绍最容易的路径就是直接对西方法律人类学的理论进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