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是指国家和社会在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
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人们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
社会安全制度。社会保障的本质是维护社会公平进而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
病、或者
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一般来说,社会保障由
社会保险、
社会救济、
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组成。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
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为特定的社会关系,即社会保障关系。是在国家和社会组织、
筹措、运营、发放及监督管理社保基金中保障主体间形成的关系
2. 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萌芽于19世纪上半叶的
英国,1824年英国颁布《济贫法》确立了公民的社会救济权力。现代意义的社会保障法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的
德国,以德国的《社会保险法典》为标志,揭开了
欧洲乃至世界范围的社保立法序幕,并形成各个特色与类型。
由于各个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文化背景不同以及特定的历史条件的,各国在社保制度的创制形成了不同的制度模式。有
联邦德国模式、福利国家型模式、
苏联东欧国家模式、
东南亚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