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评估验收标准(试行)
教育部文件
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评估验收标准(试行),是国家教委于1995年7月3日发布的关于“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的文件。
文件发布
1995年7月3日,国家教委发出《关于评估验收1000所左右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的通知》及《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评估验收标准(试行)》。
文件全文
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评估验收标准(试行)
为在全国有计划、分步骤地评估验收1000所左右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示范性高中,含独立高中和以高中为主的完全中学),特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评估验收的示范性高中是指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模范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办学思想端正,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教师素质和办学条件好,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高,办学有特色,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社会和高等院校对其毕业生评价较好,有较长的办学历史,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外有较高声誉的普通高级中学。
第二条 示范性高中在加强德育工作、教育教学改革、教育科学研究、学校管理、勤工俭学等方面对其它一般普通高级中学起示范作用;在师资培训,设备使用等方面发挥基地作用。
第三条 学校高中班数一般不低于18个,每班学生不超过50人。
第四条 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和进行正常教学活动所需的校园和校舍。校园占地面积,城市学校一般每生不少于25平方米,农村学校一般每生不少于30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城市学校一般每生不少于10平方米,农村学校一般每生不少于12平方米(不含教职工家属住房)。
第五条 有满足教育教学需要的各类教学和教学辅助用房、设施、设备、仪器、标本、模型、挂图等。有保证学生一人一组或二人一组进行实验操作的条件。有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技术和管理人员。按照有关学科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教师的演示实验与学生的分组实验开出率为100%。有微机室、语音室和电教室。
第六条 有足够使用面积和设施的图书馆。教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分别按不低于教师总数的40%和学生总数的20%设置。藏书量为每生50册以上,报刊种类达到150种以上,工具书、教学参考书种类达到300种以上。音像资料、计算机教学软件的数量和种类基本满足教学需要。有懂业务的专职图书、资料管理人员。
第七条 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体育运动场地。位于城市市区的学校有300米环形跑道,位于市郊、县城和农村的学校有400米标准环形跑道;有满足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设施、器材。有条件的学校要有体育馆或风雨操场,游泳池或滑冰场。
第八条 学校卫生室的器械与设备,要达到国家教育委员会规定的Ⅰ档配备标准;要有必备的常用药物。
第九条 学校布局合理,校园整洁、优美,环境体现教育性;校舍光线充足,通风良好;校园生均绿地面积达到1平方米以上;校园道路畅通、坚实平整,消防车能通达每幢建筑物;卫生、消防、供水、排水、供变电等设施完备;学校附近无污染源,保证师生的健康和安全。
第十条 有稳定的教育经费来源,学校基本建设、大型设备添置等专项经费纳入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通过政府拨款、校办产业创收、社会及个人捐资助学等多种渠道,使经费能够满足教育教学需要,并保证生均公用经费的逐年增长。
第十一条 校长任职条件按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学校领导班子结构合理,人员精干,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包括同等学力)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精通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业务,具有较强的教育科学研究能力,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勇于开拓。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进行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激励机制,提高办学效益。学校管理手段现代化。学校党组织的监督、保证作用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第十三条 有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职、兼职相结合的师资队伍,并有切实可行的教师培养、培训计划。教师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教育思想端正,为人师表,业务能力较强,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占教师总数的70%以上,其中高级教师占教师总数的30%以上;部分教师应当是省内有影响的教学骨干。
汉族师生在校园内、少数民族师生在用汉语进行教学时,应讲普通话、书写规范的简化汉字。
教师与学生的比例不低于1∶10。
学校职工队伍精干高效,有效地为教育教学服务。非教学人员与教学人员的比例适当。
第十四条 有反映学校办学宗旨和特色的改革与发展规划及实施方案。有教育实验项目,并取得有一定影响的科研成果。教育质量在当地居领先地位。
第十五条 认真贯彻国家制定的指导性课程方案,深化教学改革,形成较为完备的学科类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和活动类课程体系,加强教学管理,教学手段现代化,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重视培养学生能力,发展学生个性和特长。
第十六条 德育机构、队伍健全,基地落实。形成学校、社会、家庭互相配合,互相促进的德育工作网络。把德育寓于各科教学和学校各项工作之中,并取得显著成效。
第十七条 认真贯彻落实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条例,严格按照课程方案要求上好体育课,积极开展课外体育锻炼。控制近视眼发病率。学生身体素质良好。
第十八条 有艺术教学设备和专用教室,配备专职与兼职教师。按课程计划要求开设音乐、美术必修课和有关选修课,开展丰富多彩的文艺活动。学生具有较高的艺术欣赏能力和一定的艺术表现能力。
第十九条 按课程计划要求开设劳动技术课,教材、师资、设备、场地落实。学校内外有开展勤工俭学、劳动锻炼的基地。学生劳动观念强,并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
第二十条 学校行政后勤工作坚持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坚持勤俭办学,严格财务制度;管理好校舍、校产;开展勤工俭学,办好校办产业。
第二十一条 采取选派干部和骨干教师、提供设备和场地、联合办学和办分校等多种形式帮助一般高中,尤其是薄弱高中,并取得显著效果。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的解释权在国家教育委员会
最新修订时间:2021-01-31 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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