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估验收1000所左右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的通知
教育部文件
关于评估验收1000所左右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的通知,是国家教委于1995年7月3日发布的关于“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的文件。
文件发布
1995年7月3日,国家教委发出《关于评估验收1000所左右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的通知》及《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评估验收标准(试行)》。
文件全文
国家教委关于评估验收1000所左右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的通知
教基[1995]17号
建国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提出要建设一批重点中学,这对于推动中学教育,乃至各级各类教育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1980年以来,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遵照国务院批准原教育部颁发的《关于分期分批办好重点中学的决定》,加强了重点中学的建设,学校办学条件明显改善,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深化,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显著提高,为办好普通高中提供了经验,为高等院校培养了大量合格的新生,为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的大批人才奠定了基础。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国家教委决定在2000年以前分期分批建设并评估验收1000所左右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示范性高中)。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和评估验收1000所左右示范性高中是一项重要的战略措施,对于加速人才培养,推动普通高中教育的发展,带动我国教育水平的提高,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各界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示范性高中的建设,增加投入,改善办学条件,调动示范性高中的积极性,深化教育改革,发挥示范性高中在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方面的示范作用。
二、国家教委评估验收的示范性高中应是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模范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办学思想端正,加强德育,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教师素质与办学条件好,办学有特色,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社会和高等院校对学生的评价好,学校的管理水平高,有较长的办学历史,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外有较高声誉的普通高级中学。
三、我委制定的《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评估验收标准(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标准》)是引导各地加强示范性高中建设的指导性意见,也是评估验收示范性高中的基本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依照《标准》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和评估细则,报我委基础教育司备案。
四、根据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建设的原则,我委将于1997年前后,分三批评估验收1000所左右示范性高中,并予以公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向国家教委申报的示范性高中校数,由我委根据各地普通高中在校学生数和办学水平确定并下达。
申报的步骤是:先由学校自评、申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评估,符合《标准》的,再由省(区、市)人民政府报国家教委,经评估验收后正式公布。
五、申报示范性高中学校所在县(市、区)必须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并验收合格;必须有对薄弱高中扶持、改进的积极措施,并取得一定成效;必须有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的统筹规划。凡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不得申报。
六、国家教委评估验收的示范性高中包括办学卓有成效的侧重升学预备教育、实行分流教育、侧重就业预备教育的高中和特色高中等。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帮助这些高中进入国家教委评估验收的示范性高中行列。
七、对国家教委公布的示范性高中实行定期复查,不搞“终身制”。经复查发现问题,责成当地政府和学校加以改正;对少数办学问题较多,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取消示范性高中的称号。
最新修订时间:2021-03-28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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