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等(equal)是
数学中最重要的关系之一。等 号(Sign of Equality)之出现与方程有关,数学於萌芽 时期已有了方程的记载,因此亦有了表示相等关系的方法。
“方程”的概念早於中国古代已出现,但它是 以“列表”(算筹布列)的方法解之,并不需
等号,而书写时则以汉字“等”或“等于”表示。阿默斯纸草书 中以“”表示相等;丢番图则以“”或间中以“”为等号;巴赫沙里残简中以相当于pha 的字母为等号;到了十五世纪,阿拉伯人盖拉萨迪以“”表示相等;雷格蒙塔努斯则以水平 之破折号“──”为等号,如 表示x2+3x=30;帕乔利亦以破折号为等号,但 较长且记於
数字之下,如表示 x2-y2=36。 雷科德於1557年出版的《砺智石》一书中 ,首次采用现今通用之等号“=”,因此这符号亦称为
雷科德符号(Recorde's sign)。不过,这符号之 推广很缓慢,其後的著名人物如开普勒、伽里略与费马等人常以文字或缩写语如aequals, aeqantar, ae, esgale 等表示相等;1637年,
笛卡儿还以“=” 表示现代“±”号之意,而以“”为等号。直至十七世纪末期,以“=”为等号才被人们所接受 ,并渐得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