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违法责任是指破产企业及
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了企业破产法所禁止的行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破产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是相当大的,有时甚至会产生严重的后果。因此,对破产违法行为的制裁,应当包括民事诉讼法上的强制措施和刑法上的刑事责任。
概念
破产违法责任是指
破产企业及
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了
企业破产法所禁止的行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破产违法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破产违法责任和
破产责任都是
法律责任,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两者发生的阶段、原因、主体和结果均有区别。破产责任是
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对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企业宣告破产后,由政府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查明企业破产的责任。
构成行为
破产违法责任所讲的“企业破产法所禁止的行为”主要是指
《企业破产法》第31条所列行为:
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
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放弃自己的
债权。
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发现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建议,对该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发现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有上述行为涉嫌犯罪的,或者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发现企业有巨额财产下落不明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关国家机关处理。破产企业有上述行为,致使企业财产无法收回,造成实际损失的,
清算组可以对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员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破产
定义
破产,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经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经过审理后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并将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公平清偿给所有债权人的法定程序。实行破产制度既是市场经济竞争的要求,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重新配置有序化和公平的要求。现代的破产制度应该是解决企业破产后其资产在债权人之间的公平清偿问题,及时理顺债权债务关系,对社会资源重新进行优化配置,维护商事流转和交易的安全。或如何挽救企业使其免于破产,以最大程度地维护社会利益,防止因企业破产带来的连锁破产和由此引起的大量职工失业问题,避免因破产清算带来的严重财产损失,更好地维护社会各方利益。但是,破产法制定于1986年,是适应当时计划经济的需要而出台的,其立法目的在于解决经营不善企业的清算,其功能在于对经营不善企业的惩罚,在这样的立法思想指导下的破产法没有规定与市场经济条件相适应的有关制度,无法满足现实的需要。首先,现行中国破产方面的法律,根据所有制不同分为两类。1986年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一章,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中国已经进行了二十年的经济改革,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大量增加,各种经济形式大量出现,企业的股权构成已经多元化,现今企业纯粹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已经少之又少,由全民所有制企业转化而来的国有企业中常常有国家股、法人股、外资股、个人股等存在,而且国有股还有控股和参股之分,比例悬殊很大。这些企业到底算全民所有还是非全民所有呢?已经很难说清一个多元化企业的破产应该适用那一部法律。因而从严格意义上说,如果这些公司破产,并没有相应的法律予以规范。这对于严格区分全民所有制和非全民所有制和破产法来说是一个重大挑战,这种划分体现了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区别对待,是一种法律的不平等,在当今市场经济时代早应摒弃。
其次,在现实中企业的破产与否取决于国家的政策,服从于政治的安排,政府出台的一系列行政法规着重解决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由于企业是政府的,企业破产后职工的安置也是地方政府的责任,所以企业是否破产对于政府有非常大的影响,于是政府就广泛地参与到企业的破产中来,制定了各种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来“规范”企业的破产问题,千方百计地安置企业职工,以牺牲法律和秩序来保持稳定。这些规章、法规很多已经违反了破产法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又从职工安置角度区分计划内和计划外适用不同的规定,在国有企业内部又进行划分,施行区别对待。这样企业是否破产、怎样“破产”取决于一系列行政管理部门协调与权衡的结果,破产法已经失去了作为独立的国家法律的作用,被法律效力低于它的“政府规章”甚至非正式的“通知”所取代。往往在企业还可以以破产重整的方式挽救时,地方政府干预不让企业破产,当政府要求企业破产时企业早已资不抵债,没有了挽救的希望与价值,而让企业破产就又成了政府逃废金融债务、安置职工的一种方法,政府通过各种方法将企业的损失转嫁给债权人(主要是国有金融机构),把本应由劳动法和社会保障制度承担的任务转嫁给债权人。
破产法
因此,建议尽快出台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破产法,冲破计划经济思想束缚,统一破产法律制度,对不同所有制市场经济主体一视同仁,适用统一的破产法;同时尽快废止与破产法基本精神不一致的规章、通知,使国有企业也适用统一的破产制度。另外,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要求各种法律制度与国际规则保持一致。现在中国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中将引进外资参与共同处置,就更加要求法律制度包括破产制度必需严格遵循世贸规则,尊重债权人的利益,这也要求制定统一的破产法并严格依法操作。
在破产法没有修改之前,应该熟练掌握破产法及国家有关企业破产的规章文件,注意企业破产操作的规范性,防止有些计划外破产企业利用国家给一些试点城市的计划内破产政策或特殊行业的特殊破产政策逃避债务。
由于《民事诉讼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破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破产案件审理采取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除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外,一律不准上诉,这就使众多企业职工、投资者、债权人缺乏必要的法律救济。尽管如果“当事人对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裁定的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是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但是这种方式仅是一种变相的行政复议,当事人并不能通过原审法院以外的其他审判组织来达到司法救济。特别是如果破产案件牵扯面广,影响大,涉及到一个地方社会的稳定,但可能由于地方保护主义或其他的原因,司法失去其应有的公正,而被执法人员打着“符合现有法律的规定”的旗号,迅速作出终审裁决。不规范的破产行为必然会影响到资产处置工作,尤其是地方法院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的保证、抵押不予认定,千方百计地曲解法律使保证人脱保、使抵押无效,将本应由资产管理公司收回的资金转移到地方。债权人在原法院申诉是起不到作用的。因而国外法院对破产案件大多允许上诉,如英国、美国、德国、意大利、日本、韩国等国破产法都有不同程度的规定:不服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破产人或者债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上诉。中国破产立法有必要借鉴。
内容
破产法律责任是为维护破产法律秩序,遏制破产违法行为而由法律设立的制裁机制。所谓破产法律秩序,是指破产法所要求和保障的公平清偿秩序、权利保障秩序和其他社会经济秩序。所谓破产违法行为,是指妨害公平清偿.损害当事人尤其是债权人合法权益和妨碍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对破产违法行为的制裁,包括程序上的强制措施和刑事处罚,在破产法的历史上由来已久。现代各国的立法的趋势,是强化对破产违法行为的制裁,无论有关的制裁条款是规定在破产法之内,还是破产法之外。
债务人法律责任
1.管理层造成企业破产的法律责任。为了强化对造成企业破产有过错的高管人员的责任追究,破产法第125条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规定,此类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中后一款规定为资格限制责任,是民事特别法对于自然人身份权的特别限制。公司法第150条也有类似规定。2.违反破产程序义务的法律责任。为了督促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切实履行破产法第15条规定的相关义务,第126条规定,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可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破产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处以罚款。第127条规定,债务人违反破产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破产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舌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第129条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破产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予以训减、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3.欺诈破产行为的法律责任。为丁遏制各种欺诈破产行为,破产法第128条规定,债务人有破产法第3l、32、33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管理人法律责任
为了规范管理人的行为.维护破产管理的公正和效率,破产法第130条规定,管理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刑事责任
以上规定的制裁措施,属于民事责任和司法强制措施。除此之外,行为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破产法第131条的规定,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责任
中国新破产法草案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设立了对违反说明义务、违反提交义务、诈欺、浪费、恶意个别清偿、行贿、受贿、渎职等妨碍破产法秩序的行为处以罚款、拘留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规定。这些规定有两个基本的特点:第一,新破产法草案规定破产法律责任,不同于《企业破产法》上的破产责任。
现行《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责任,是指国有企业破产后,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对企业破产所承担的行政责任,以及在构成渎职罪的情况下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这种破产责任与新破产法草案规定的破产法律责任相比较,有如下区别。
(1)这种破产责任所追究的行为,是企业破产以前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行为,而不是企业破产以后在法院审理破产案件过程中发生的行为。
(2)这种破产责任所要维护的利益,是国有企业的管理秩序和国家的所有者利益,而不是破产案件中的公平清偿秩序和全体债权人的清偿利益。
(3)这种破产责任的适用对象,只能是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而不能是非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人员,也不能是破产程序职能机构的人员(管理人、监督人、破产清算人等)。
(4)这种破产责任所采用的制裁手段,除刑事责任外,仅为行政处分,而不是民事诉讼法上的强制措施。
第二、新破产法草案没有对破产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作出规定。
尽管在破产法中规定对破产违法行为的刑事处罚条款的做法在国际上已不乏其例,在中国,按照现行做法,商事立法中不能包含刑事责任条款;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等等商事法律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只能通过单独的刑事立法来加以规定。有鉴于此,新破产法草案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所列的破产违法行为。规定了训诫、罚款、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这些强制措施与中国民事诉讼法第十章采用的妨害民事诉讼法的强制措施是一致的。至于刑事责任问题,草案中仅作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可以预期,将来新破产法公布时或者公布后,全国人大将另行颁布有关对破产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主要区别
企业破产法与公司法破产公告时间上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适用对象是全民所有制企业,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即按“公司法”规定)的破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并发布公告。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权清册后十日内,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布三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事,除应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外,还应当于三十日内在国家、地方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公告。没有作出公告次数的规定,公告限定的时间也比公司法规定的六十日少三十天。两法规定的公告,实质上都是对未知债权人发的公告,告知他们债务人已破产,请他们在规定的时间内前来申报债权,以依法维持自己的合法权益,其目的和立法思路是相同的,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要明确破产企业的性质,以免产生误解,造成权利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