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
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
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有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
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
债权等行为的,对破产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破产企业的上主管部门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时的,对该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因玩忽职守造成企业破产,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破产责任是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对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企业宣告破产后,由政府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查明企业破产的责任。
破产违法责任是指破产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者在破产法所规定的期限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实施了破产法所禁止的行为,因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破产违法行为包括:
破产企业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 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 放弃自己的债权。 对上述违法行为所处理的财产,
清算组有权通过法院予以追回。
破产程序终结后一年内如查到破产企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