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蔡友玉教育基金会,前身为“石狮市蔡友玉家族教育基金会”,是福建石狮旅菲侨胞蔡友玉、蔡洪淑佩伉俪于1990年9月捐资设立的,旨在奖励石狮市范围内对教育教学工作有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及品学兼优的中小学生,资助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完成学业。基金会每年颁奖一次,由石狮市委、市政府、市教育局组织举行颁奖大会。首届颁奖大会于1991年9月25日举行,已历二十届,受益教师及学生累计9376人次,受资助学生累计147人次。
建设宗旨
弘扬中华民族尊师重教、乐育英才的优良传统和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通过开展奖教、奖学、助教、助学等各种资助教育事业的活动,鼓励教师爱岗敬业,激励学生奋发学习,促进石狮市教育事业的发展。
业务范围
(一)制定基金筹集、管理和分配使用办法;
(二)管理蔡友玉教育基金会友玉楼、收取租金用于奖、助活动;
(三)开展奖教、奖学、助教助学和各种有利于培育人才,有利于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活动;
(四)开展有利于基金保值、增值的投资经营活动;
(五)接受蔡友玉家族成员的委托,代行管理、使用各种用于发展教育事业的捐赠。
(六)开展与其他团体、人士的友好往来和合作;
(七)其他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各种业务或活动。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石狮市蔡友玉教育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弘扬中华民族尊师重教、乐育英才的优良传统和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通过开展奖教、奖学、助教、助学等各种资助教育事业的活动,鼓励教师爱岗敬业,激励学生奋发学习,促进石狮市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贰百万元(¥2000000元),来源于蔡友玉、洪淑佩伉俪的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福建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
泉州市教育局。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石狮市蔡友玉教育基金会友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基金筹集、管理和分配使用办法;
(二)管理蔡友玉教育基金会友玉楼、收取租金用于奖、助活动;
(三)开展奖教、奖学、助教助学和各种有利于培育人才,有利于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活动;
(四)开展有利于基金保值、增值的投资经营活动;
(五)接受蔡友玉家族成员的委托,代行管理、使用各种用于发展教育事业的捐赠。
(六)开展与其他团体、人士的友好往来和合作;
(七)其他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各种业务或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13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长由蔡友玉家族成员担任。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心教育事业;
(二)认同本会宗旨,拥护本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愿意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执行本会的决议;
(六)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七)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八)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通过由理事长提名的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由理事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制定奖教奖学助教助学实施办法等;
(五)决定资金管理和使用计划;
(六)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九)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通过方为有效。如理事长不能召集,可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通过由理事长提名的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基金会实施的奖教奖学助教助学活动的办法等;
(四)全年的开支预算;
(五)章程规定的投资活动。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5名,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构、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系捐赠人及其家族主要成员,或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
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
(五)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
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蔡友玉先生、洪淑佩女士及其家族成员的自愿捐赠;
(二)蔡友玉教育基金会友玉楼租金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等;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应加强对自己名下固定业产——蔡友玉教育基金会友玉楼的管理。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奖教奖学、助教助学的支出及各种用于发展教育事业的项目支出;
(二)各项公务活动费及办公经费支出;
(三)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支出;
(四)蔡友玉教育基金会“友玉楼”的维护费支出。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五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
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按照《
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6年4月19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