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灯柱是浙江省仙居县城关镇月塘村发现的明代文物,建于明嘉靖年间,由白石构筑而成。石灯柱高3.45米,灯柱的上部为灯屋,前空后实,并在两则镂成“火”字形窗孔,内空可放置灯具,主要用于古代的夜间照明。 是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石灯柱位于
城关镇月塘村下赵巷。明
嘉靖二十六年(1547年)造。用于公共场所照明使用的,白石质地。通高3.45米。上部为灯屋,前空后实,并在两则镂成“火”字形窗孔,内空可放置
灯具;下部为灯柱,方形柱身,宽0.35米,厚0.29米。正面刻
楹联一副“柱参巽地从今黎庶还淳,灯应奎光自此文风丕振。”背面刻款“大明嘉靖丁未(1547年)仲春之吉立”,两则刻捐建者姓氏铭文,柱中部有裂纹。石灯柱虽较简朴,但保存完整,且有明确纪年,对研究市政建设史具重要
价值。
除了仙居县城的石灯柱,在响石山上也有一排整齐的石灯柱,见证了辉煌的仙居民间传统
工艺。抚着石灯柱,可以远眺岚霭间有一石龟忠诚的守望着她的爱情,万千年来,她就这样在风雨中坚守,坚信着她的丈夫一定能回到自己的身边,可事实上她的丈夫早已为了
女娲补天壮烈捐躯。
石灯柱主要流行于汉代及
魏晋南北朝时期,这与佛教传入中国密不可分。石灯柱是与佛教密切相关的“石窟文化”的一部分,逐渐脱离了原先的实用功能,道路两旁的石灯,仙居石灯柱外形似屋,尖顶,四角排檐,两侧镂成“火”字形窗孔,里面空敞,供放置灯具。作用就和如今的路灯效用一样,用于道路的夜间照明。 明代
《遵生八笺》载:“高丽石者为佳,角者绝不可。有日月二石,惟月灯在在有之,日灯百无一二。月灯灼以油火,其光白莹,真如初月出海。其日灯得火内照,一室皆红,晓日东升,不是过也。有小者尤更可爱,价亦倍高。”明·唐之淳有《咏高丽石灯诗》:“窍石烛幽遐,虚明讵界纱”等句。可知禅灯是一种采用
高丽窍石制成的石灯,窍内置灯油,因石质不同,光色各异,白者为月灯,红者为日灯。灯柱采用上等优质青石材,以浮雕的手法刻有分别反映明代民俗文化的精美图案。
。随着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审美观点的不断改变,石灯柱的应用范围也在不断扩大。是
天然石材制品中种类最多的一种,也是异型石材制品中的一个大类。其加工的技艺要求和难度远高于其它类型的石材制品,它是艺术思维创作的结合和体现,现代的石灯柱多作为艺术品。仙居的石灯柱保存基本完好,它是世界上现存最早的
路灯,集装饰与实用、
审美与习俗为一体,反映出建筑主人的情怀,并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审美情趣和
精神面貌,雕琢出时代的
文明与追求。
石灯柱是先民们留下的宝贵遗产,他守护着世世代代仙居人的光明和温暖,是仙居文化的象征。需要相关部门和群众的保护。增强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意识。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提升城市品位,提高市民尤其是青少年文明素养,是推动旅游发展,贯彻落实国家
《文物保护法》及省《条例》的要求。深刻明确保护文物的历史责任和法律责任,将文保的法律观念转化为保护文物的实际行动。制定科学保护规划。一是要制定和完善文物保护的总体规划。二是做好各文物的专项保护规划。三是与城市总规和城镇总规做好衔接,以免相互“冲撞”。加强对历史
文化资源保护的领导。加强领导,首先要发挥市文物保护委员会的指导、协调作用,尤其是在增强“文保”意识,形成全社会“文保”工作合力方面,文保委员会要有所为,有所威;其次,政府要加大文保投入,建立政府投入为主,多方筹措并举的投入机制;再次,要依法行政,加大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执法力度;最后,要建立一个专事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开发、利用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落实。这样才能使得石灯柱屹立得更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