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抚
明清两代的地方军政长官
总督巡抚合称督抚,明清两代的地方军政长官。督抚有权决定徒刑的判决,对流刑、充军、发遣可以做终审判决,但需要报请刑部复核。
历史沿革
清朝初沿明制。督、抚系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右佥都御史衔,无定员。顺治十年,谕会推督、抚不拘品秩,择贤能者具题。康熙元年,停巡抚提督军务加工部衔。 不置总督省分,兼辖副将以下等官。 十二年复故,并设抚标左、右二营。三十一年,定总督加衔制。 由各部左、右侍郎授者,改兵部左、右侍郎,由巡抚授者,升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
乾隆十三年,定大学士兼管总督者仍带原衔。明年,改授右都御史衔,其兵部尚书衔由吏部疏请定夺。嘉庆十四年,定以二品顶戴授者兼兵部侍郎衔,俟升品秩再加尚书衔。光绪三十二年,更名陆军部尚书衔。宣统二年停。 七年,定山陕督、抚专用满员。雍正元年,定巡抚加衔制。由侍郎授者,改兵部右侍郎兼右副都御史衔,由学士、副都御史及卿员、布政使等官授者,俱为右副都御史由左佥都御史或四品京堂、按察使等官授者,俱为右佥都御史。
乾隆十四年,定巡抚不由侍郎授者,俱兼右副都御史,其兵部侍郎衔,疏请如总督。光绪三十二年,更名陆军部侍郎衔。宣统二年停。 时西安有同署巡抚者,山东、山西并有协办巡抚之目,非制也。是岁,谕山陕督、抚参用蒙古、汉军、汉人,纂为令甲。
乾隆十八年,以漕运、河道总督无地方责,授衔视巡抚。 嘉庆十二年,定由尚书授者,应否兼兵部尚书衔,疏请如总督。 光绪二十四年,加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大臣衔,寻罢。三十二年,定辟除掾属、分曹治事制。 条为十科,曰交涉、曰吏、曰民、曰度支、曰礼、曰学、曰军政、曰法、曰农工商、曰邮传,各置参事、秘书,是为幕职。 宣统二年,充会办盐政大臣兼职,寻亦罢。
品级职权
总督巡抚,明清两代最高的地方行政长官。清朝地方巡抚总督多为一品、二品大员,如:两江总督马新贻湖南巡抚陈宝祯上任是都是一品。
督抚有权决定徒刑的判决,对流刑、充军、发遣可以做终审判决,但需要报请刑部复核。
总督是从一品。 掌釐治军民、综制文武、察举官吏、修饬封疆。标下有副将、参将等官。
巡抚是从二品。 掌宣布德意、抚安齐民、修明政刑、兴革利弊、考覈群吏、会总督以诏废置。标下有参将、游击等官。其三年大比充监临官、武科充主试官、督、抚同。
引证解释
《明熹宗实录》卷四十一:“兵部尚书赵彦言:得旨:著督(孙承宗)抚(袁可立)镇道各官悉心整顿,毋得因循误事。”
警世通言·王娇鸾百年长恨》:“王忠年六十馀,止一子王彪,颇称骁勇,督抚留在军前効用。”
清和邦额《夜谭随录·袁翁》:“翁自此富甲一县,已而生子,子生孙,皆能读书上达,有仕至尚书者,督抚者。”
章炳麟《革命道德说》:“财力相君,权倾督抚。”
督抚大吏争上符瑞。——《明史·海瑞传》
参考资料
资料.汉典.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26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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