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隶厅
清代地方行政单位
直隶厅,清代
地方行政
单位之一,直属于省,其长官为
同知
或
通判
。
厅本来并不是固定的
行政单位
,因初期知府常把自己的左
贰官
(即
副手
)同知、通判派出分防,专管某些事务,其派出之办事处名之为“厅”,以后就逐渐形成为固定的行政单位。此外,在
少数民族
聚居地区(如
哈密
、乌什、
库车
等地),不宜设州置县,也设厅,派同知、通判为其长官。一般的散厅多属
知府
统辖,与州
同级
。直属布政司管辖的,称为直隶厅。直隶厅与府、
直隶州
为同级单位。各厅的属官有经历、知事、照磨、库大使、司狱等,所掌略同于府属各官。
清代在全国设有直隶厅41个。各厅长官除
甘肃
的一个厅为通判(
正六品
),其余都是同知(
正五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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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4-06-13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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